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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6 15:57 来源: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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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保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产生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发布,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办事效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产生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

第四条局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应严格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应按照《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积极主动公开本处室业务产生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在西安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各处室应组织处室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处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程序等;处室要指定专人定期对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处室负责人对处室产生的政府信息负责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第七条 各处室应及时办理与处室业务相关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初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答复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布前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同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联合发文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擅自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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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产生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发布,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办事效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产生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

第四条局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应严格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应按照《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积极主动公开本处室业务产生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在西安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各处室应组织处室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处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程序等;处室要指定专人定期对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处室负责人对处室产生的政府信息负责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第七条 各处室应及时办理与处室业务相关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初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答复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布前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同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联合发文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擅自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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