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例会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跟踪,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全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市创建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例会制度》《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例会制度

          2.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

          3.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制度

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博元86517103,13709240558 传真:86517146邮箱:47744882@qq.com

附件1

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跟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全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例会(以下简称“月例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创建中的突出问题;研究讨论创建阶段性工作安排;讨论各区县(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月例会由市创建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市创建办确定。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区县(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

第四条 月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按市创建办领导要求研究提出。

第五条 市创建办起草并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创建办督促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

第六条 市创建办负责起草创建工作汇报、领导讲话等月例会材料。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承办相关会务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束。

附件2

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交流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制定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联络员会议(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全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情况,沟通协调有关具体事项,研究讨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讨论研究提请市创建领导小组或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由市创建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创建办成员和市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开发区)创建办联络员参加。会议确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落实。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决定,由市创建办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四条 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市级部门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区县(开发区)创建办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发生调整,应及时书面通报市创建办。

第五条 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创建办日常联络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联络员会议,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三)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同志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协调落实联络员会议部署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创建工作结束。

附件3

西安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日常工作动态、季度总结、年度总结等。

第三条 日常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半月以来的重要部署、重大活动、典型经验做法等。

第四条 季度总结、年度总结主要包含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注重实例和数据;既要反映工作实绩,更要指出存在问题,特别是工作中发现的正反面典型;各类数据材料要真实可靠。

第五条 日常工作动态、季度总结、年度总结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开发区)创建办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同意后,由各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报送。

第六条 日常工作动态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通过“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工作群”(微信群)报送,每半月不少于1条。

第七条 季度总结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前,年度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报市创建办。

第八条 市创建办将定期梳理汇总报送情况,在市创建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纳入专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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