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再次征求《西安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西安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各区县、开发区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加盖公章)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西安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贾恒飞 86517159  邮箱:442952975@qq.com)


附件


西安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数据资料。

信用评价是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依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确定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相关活动。

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以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归集,谁定级、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监管实际,对本级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信息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权限,归集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按照信用主体信用分类分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五条【信用主体义务】信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信息种类

第六条【信息种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合法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格、资质证明信息。主要包括:

1.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

2.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三项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修订和人员、物资、装备配备情况;

9.信用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实施的日常执法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举报事项核查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及应用

第七条 【信息管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信息归集】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记录、归集,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信息应用】信用分类分级结果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的参考依据,不作为联合奖惩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评价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范围界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不再作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象:

(一)已完成注销;

(二)已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

(三)已迁出本市(或本辖区)行政区域;

(四)因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导致超出本办法适应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根据日常执法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红黑名单”等事项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初步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在信用等级初步评定时,可依据本办法实施前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结合本办法评价标准,对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进行自然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时间界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以每年12月31日归集的信用主体实时数据为基准。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在每年度第一季度完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失信行为除外)。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等级依据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信用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一)信用主体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

(二)经举报或抽查检查,发现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三)信用主体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四)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经过评定单位核实后,按照核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五)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公示期满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

第五章信用分类分级

第十六条【信息认定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分类和风险分级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管理类、裁决类信息;

(二)未经核实的舆情类信息;

(三)未更正的错误信息;

(四)被确认无效的荣誉类信息;

(五)有效期届满或信息产生的时间已超过3年的信息。

第十七条【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工矿商贸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四类。

第十八条【信用分级】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级(守信单位)、B级(一般信用)、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四个级别。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列入A级守信主体:

1.在“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年内无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3.近3年内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近3年内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列入B级信用主体:

1.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2.无生产安全隐患;

3.近三年内有失信记录,但已经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达到D级监管的,列入C级信用主体(重点关注):

1.信用主体3年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2.年度内有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虚假承诺、合同违约等不良信息累计5条(其中包含行政处罚信息)以上信用记录,且未按照规定完成信用修复;或者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管指令,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3.未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

4.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列入D级信用主体: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亡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的;

11.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12.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

第六章 分类分级监管及应用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政府财政性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可将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在检查频次、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A级(守信企业)信用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奖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投诉举报除外),对此类企业以提供政策支持及法律服务为主。

2.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扶持。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B级(一般信用)的信用主体,可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按照三年全覆盖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

2.在财政补贴、优惠政策、荣誉称号或评先选优工作中,适当作出相应限制。

(三)对信用C级(一般失信)信用主体,依法依归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在年度执法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单位,一个执法年度内实现1次全覆盖执法。

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实施重点审查;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4.优惠政策、荣誉称号或评先评优工作中,严格限制;

5.对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四)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D级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按照监管职责,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保每季度检查一次;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采取抽查事项全覆盖、抽查比例、抽查频次不设上限的重点监管方式;

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3.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4.限制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5.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其他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典型事故等暴露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

第七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领域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开展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限制】除依法应当公开或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及信用主体同意方可公开的信息外,根据本办法开展的信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台账、资料,由相关处室(单位)保存,原则上不对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权利保障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按照“谁归集、谁核实”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信用主体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信用主体或个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给其他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