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
四川凉山州西昌市
4名未成年人
沙某某、陈某、陈某婷、阿忠某某
到一处山沟放羊
陈某和沙某某用打火机点火玩耍
在3个不同位置分别点火6次
前5次点火后
迅速用自带的瓶装水将火扑灭
第6次沙某某点燃树枝
由于风势增大
山火迅速蔓延,引发火灾
目前,已责令未成年人家长、通报学校严加管教,同时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监护人赔偿因失管造成的扑火费、林木损失费、植被恢复费等经济损失。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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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