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
荆州市石首市一蔬菜棚起火
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着火物质重量大
成垛堆放
又具有阴燃的燃烧特性
4个消防站
经过约4小时的扑救
将火情处置完毕
经调查
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员工马某
在未取得电焊工作操作证的情况下
对蔬菜棚仓库内的钢构进行氧焊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焊渣
引燃下方蔬菜包装盒引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石首市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马某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电气焊作业是特种作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定
方可上岗作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安全提示
防范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要做到“十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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