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4日8时30分许,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以南、锦堤五路以东的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清理扣件作业过程中被高空坠物砸中,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金额)。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等部门和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共同组成的浐灞生态区“3·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项目情况

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以南锦堤五路以东,占地24.746亩,总建筑面积62679.99平方米(地上面积为29892.08平方米,地下面积为22787.91平方米)。项目于2018年12月1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开始施工建设。该项目建设内容为酒店及配套设施(1栋酒店塔楼+周围商业裙楼)。截至事故发生时1号楼主体结构出正负零,2号楼西段施工完成至3层、东段主体结构出正负零、架体搭设完成,3号楼主体结构施工至水箱间层(79.65米)、模板支设完成、砌体结构6-7层施工完成70%、反坎施工至11层,车库主体结构全部闭合完成。

(二)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西安泽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合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2021年3月1日,泽合房地产公司任命王某为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负责人。

2.项目施工单位: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建设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才。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

2018年12月1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万泰建设公司中标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工程施工项目。2018年12月11日,万泰建设公司与泽合房地产公司签订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3月15日,万泰建设公司任命刘某宇为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项目经理。

3.劳务单位: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萱劳务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2019年3月15日,弘萱劳务公司与万泰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3月15日,弘萱劳务公司任命祝某为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项目经理。

4.项目监理单位: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1996年1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某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路工程的建设监理等。

2018年12月1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工程监理项目,并与泽合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2019年1月8日,建设监理公司任命肖某红为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3月14日上午8时,万泰建设公司物资管理人员李某安排工人屈某莲进行扣件维修。随后屈某莲来到距离3号楼主体结构东南侧安全通道口4.6米处的扣件堆场进行扣件维修作业。大约8时30分左右,屈某莲在作业时被高空坠落的木质模板砸中后脑右侧枕部,当场昏迷。

图1三号楼主体东南侧扣件维修事故现场

(二)事故救援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距离事发地点6.5米处正在进行钢筋作业的黄某兵和在钢筋棚外进行司索作业的黄某燕两人发现屈某莲躺在地上头部有血迹,随即通知3号楼栋号长张某。张某到现场发现屈某莲受伤后拨打了120。8时45分左右,120到达现场将伤者送至西安唐城医院进行救治,10时许,屈某莲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报告情况

唐城医院在10时26分拨打110电话,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随即将有关信息反馈至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三、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屈某莲,女,生前系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科澜岸项目木工班组普工,在事故中死亡。善后事宜已经处理完毕。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5.5万元(不包含事故罚款金额)。

四、现场勘查及有关情况

2021年3月15日、22日、25日、28日,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询问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查阅了相关笔录和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场勘查情况

1.询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事故发生时,除普工屈某莲在距离3号楼东南侧安全通道口4.6米外地库地面进行扣件维修工作以外,当时临近事发地点还在进行3号楼主体第6-7层室内二次结构、第11层二次结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第18层主体框架梁钢筋模板安装等施工作业。从笔录中证实事故发生时3号楼塔吊〔QTZ80型、备案证号:陕AA-T-1908-06079-3407、安装高度107米,最大工作幅度为(半径)60米〕,事发前正在进行钢筋、钢管等工程材料的吊装作业。

2.事故点描述:

(1)屈某莲在距离3号楼东南侧安全通道口4.6米外地库地面进行扣件维修,身边有一堆扣件、一台扣件螺栓拆卸机,作业点除西侧地面有一道安全防护栏干以外,作业区域位于塔吊回转半径之内,头顶无任何高空坠物安全防护措施(未搭设安全防护棚)。

图2事故发生地无任何高空坠物安全防护措施

(2)3号楼第18层主体施工采用悬挑式脚手架,其架体防护和层间防护均符合要求,封闭严实,未发现异常。但是发现距离事故发生地水平距离约10-20米的三号楼主体阴角,从安全通道棚顶以上至第18层主体挑架底板以下外立墙面未安装防高空抛物平网。

(3)3号楼安全通道为扣件式钢管简易桁架结构,顶棚采用钢管网格化上铺竹胶板材料,安全通道几何尺寸:长5.5米、宽2.7米、高3.2米。

3.询问笔录:屈某莲拆卸扣件螺帽作业期间直至被高空坠落物体击中头部时,3号楼塔吊先后进行了钢管、钢筋等工程材料的高空吊装作业。经现场勘查3号楼塔吊吊装工作幅度(作业半径)可以全部覆盖死者工作地点。

4.高空坠落物:

专家组勘验时,除看见屈某莲清洗扣件时坐的小木板、一台扣件维修机、一堆零散扣件以外,附近仅留存一块木质模板(900×750×15毫米)。检查发现该木质模板几何体完整、表面漆面完整、长方体四角的其中一尖角木质纤维有细微张裂并留存带血痕迹,带血痕迹两侧面板较厚部分木质纤维局部劈裂、残缺,因此初步判定木质模板为打击物体。查询事故调查组现场询问笔录发现,施工单位参与救援人员描述“带血竹胶板当时在受害人头部位置,当时为救人被移动。”根据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1条:屈某莲重型颅脑损伤系有一定重量的钝性物体从上至下作用于顶枕部而形成。第2条:致伤物符合有一定重量、带有棱角的非金属性物体。建筑木质模板类物体高空落下时可以形成此损伤”,可以判定留存在受害人现场的那块带血的木质模板(900×750×15毫米)就是高空坠落击中死者头部的打击物体。

5.主体楼层临边防护设置情况:

经现场察看,自3号楼第2层至第17层临边均设置了钢管防护栏杆。钢护栏杆立杆间距2米、高度1.2米、设置横杆2道、栏杆底部安装有踢脚板,但是防护栏杆立面未按规定张挂密目立网进行封闭。

6.木质模板堆放情况:经现场勘查,17层有部分木质模板散落堆放于楼内东南侧距离临边2米左右的地方。

(二)其他核查情况

1.事故发生前塔吊作业情况:3月14日7时30分左右,3号楼塔吊开始进行吊装作业,先后在3号楼西侧、北侧、东侧分别吊运了拉杆、木板和扣件。8时10分左右,塔吊在3号楼东南侧开始吊运钢筋,钢筋吊运至3号楼西侧屋面,在准备进行第二次钢筋吊装作业时事故发生,塔吊吊装作业停止。

事故现场未安装视频摄像装置,塔吊小车上安装有视频监控。监控图像在事后提取时发现储存信息的硬盘已经损坏,相关视频不能还原。经调查,储存视频监控信息的硬盘因万泰建设公司长期使用保养维护不当已损坏较长时间。

2.事故发生后3号楼各楼层作业情况:楼顶屋面东北角有一名工人在拆除屋面层柱梁的模板,17层有两名女工在楼层中间靠西打扫卫生,15层有两名工人在进行幕墙施工作业,6-8层有部分工人进行砌墙作业和机电安装作业。

经询问,相关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3.事故发生时,屈某莲佩戴一顶印有“绿地建筑”的白色安全帽。该安全帽在事故中已被坠落的木质模板击碎。后查看该安全帽残存部分及碎片,未发现帽内印有的永久标识。

(三)安全管理职责约定及履职情况

1.泽合房地产公司与万泰建设公司合同中约定:万泰建设公司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好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万泰建设公司需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设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办公区域的安全。

万泰建设公司在2021年3月第一次模拟飞检中已发现扣件维修点的设置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但直至事故发生时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在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时对工种记录混乱,且对扣件维修作业缺少针对性交底和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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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7.2 永久标识 安全帽的永久标识是指位于产品主体内侧,并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一直保持清晰可辨的标识…

2.万泰建设公司与弘萱劳务公司在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弘萱劳务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是该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弘萱劳务公司应该对其作业工人的安全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并足额配置安全管理专业人员,负责对其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弘萱劳务公司在2021年3月第一次模拟飞检中已发现扣件维修点的设置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但直至事故发生时仍未按要求配合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弘萱劳务公司未能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项目发放的安全帽。

3.泽合房地产公司与建设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建设监理公司应当重点对进场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及“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的检测、正确使用等安全生产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公司在其环境与安全生产监督执行活动记录台账中仅记录工人吸烟和临边防护不到位等个别问题,对3号楼从安全通道棚顶以上至第18层主体挑架底板以下外立墙面未安装防抛网、扣件维修点未设置安全防护棚等安全隐患失察。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万泰建设公司在扣件维修点未严格按照交叉作业安全规定在扣件维修点设置安全防护棚,且未在3号楼从安全通道棚顶以上至第18层主体挑架底板以下外立墙面安装防抛网。

工人屈某莲在进行扣件维修清理作业时,被高空坠落的木质模板(竹胶板)击中后脑右侧枕部。

(二)间接原因

1.万泰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对工人未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就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2.弘萱劳务公司未按照工作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且未向从业人员及时通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建设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严;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对3号楼从安全通道棚顶以上至第18层主体挑架底板以下外立墙面未安装防抛网、扣件维修点未设置安全防护棚等安全隐患失察。

4.泽合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已经发现的塔吊球机视频监控缺失等问题,不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家)

1.万泰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对工人未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就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万泰建设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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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弘萱劳务公司未按照工作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且未向从业人员及时通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弘萱劳务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人)

刘某宇,万泰建设公司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对工人未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就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刘某宇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刘某宇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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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建议移送处理的单位(2家)

1.建设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严;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对3号楼从安全通道棚顶以上至第18层主体挑架底板以下外立墙面未安装防抛网、扣件维修点未设置安全防护棚等安全隐患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移交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2.泽合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已经发现的塔吊球机视频监控缺失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建议移交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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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5人)

1.余某,万泰建设公司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执行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对工人未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就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能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万泰建设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余某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童某龙,万泰建设公司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生产经理。未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万泰建设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童某龙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祝某,弘萱劳务公司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经理。未结合工作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且未向从业人员及时通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弘萱劳务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祝某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肖某红,建设监理公司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总监。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严;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对3号楼从安全通道棚顶以上至第18层主体挑架底板以下外立墙面未安装防抛网、扣件维修点未设置安全防护棚等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建设监理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肖某红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某,泽合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已经发现的塔吊球机视频监控缺失等问题,不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建议泽合房地产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给予问责处理的人员(4人)

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责成市纪委监委派出浐灞生态区纪检监察工委成立核查组,对该事故相关问题进行了查处,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1.贾某,浐灞生态区住建局质监站监督员,负责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工地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月9日,对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分别印发《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通知书》后,未就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存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对3·14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西安市纪委《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市纪发〔2016〕10号)第五条第十款之规定,由市纪委监委派出浐灞生态区纪检监察工委对贾某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王某锁,浐灞生态区世园园办社会事务科人员,负责万科·翡翠澜岸(商业)项目工地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3·14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西安市纪委《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市纪发〔2016〕10号)第五条第十款之规定,由市纪委监委派出浐灞生态区纪检监察工委对王某锁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苏某,浐灞生态区住建局副局长兼质监站站长,对3·14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西安市纪委《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市纪发〔2016〕10号)第五条第十款之规定,由市纪委监委派出浐灞生态区纪检监察工委对苏某进行提醒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孙某峰,浐灞生态区世园园办副主任,对3·14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西安市纪委《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市纪发〔2016〕10号)第五条第十款之规定,由市纪委监委派出浐灞生态区纪检监察工委对孙某峰进行提醒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5.浐灞住建局、世园园办分别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举一反三,查摆问题,剖析原因,细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督管理工作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万泰建设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积极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严防违章施工,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弘萱劳务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履行培训教育职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工程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排查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对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落实情况的审查;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四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职责,强化监理巡视检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泽合房地产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夯实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日常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切实有效杜绝事故发生。

(五)浐灞生态区住建局(城改办)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西安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分析安全形势,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管,确保行业安全。

(六)浐灞生态区世园园办要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能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筑牢红线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属地安全稳定。

(七)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排查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各部门、园办安全监管职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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