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5·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6日23时20分许,蓝田县G344国道1416km+3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51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4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蓝田县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蓝田县“5·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从“人、车、路、企、管”等五个方面查找事故深层次原因,深查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员“两无三违未让行”(无证驾驶无牌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行驶途中违反禁止标线左转且转弯时,未按道路通行规定让行直行车辆),货车驾驶人员驾驶超载且制动不合格车辆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违反操作规范、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所涉单位概况

1.事故车辆所属单位

石家庄恒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汽车、二手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3月30日取得了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编号2-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汽车、二手车的销售,营业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至长期)。2023年9月14日取得了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自2022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石家庄恒迪公司现有营运车辆97辆,其中重型牵引车60辆,半挂车37辆。

2.事故路段产权(管理)单位

事故路段属G344国道蓝田段,东起蓝田县安村镇,西至蓝田县与长安区界,路段长9.5公里。该段公路属2012年新建二网项目,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处负责建设管理,完工后将新 建路段移交给蓝田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管理。

3.事故路段养护单位

(1)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为蓝田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国道G344蓝田段养护管理工作。

(2)西安市亿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市政设施管理,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施工(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8月20日,营业期限:2008年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范围:公路工程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发证日期:2019年1月8日,证书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

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将国道G344蓝田段养护保洁工作交由该公司负责。

(二)事故发生所涉人员及车辆情况

1.驾乘人员及车辆实际控制人情况

(1)涉事重型半挂车驾驶人情况

驾驶人杨某武,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陕西省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杨某武2006年3月13日在陕西省商洛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2012年12月27日在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期满换证;2020年10月12日将驾驶证转入河南省南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办理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A2业务,2021年1月8日考试合格取得准驾车型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南阳市交警支队;2022年5月10日,合并办理了驾驶证转入及期满换证业务,其驾驶证由河南南阳市转入陕西省西安市。经调查,杨某武考取B2驾驶证时培训机构为商洛蓝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培训记录显示正常;考取A2驾驶证时培训机构为河南邓州市驰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合格。

经公安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及陕西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河南省南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驾驶人杨某武办理期满换证业务符合有关规范。

杨某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此件有效期:2024年2月19日至2030年2月18日。

杨某武近三年出现交通违法行为20次,涉及11类违法,其中现场违法行为18次、非现场违法行为2次。现场违法行为中超载30%以下违法行为3次、非法改装违法行为5次、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2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2次、超速10%-20%违法行为2次、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1次、违法变更车道1次、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1次、不走机动车道1次。非现场违法行为中不按规定停车1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过境通行1次,所有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杨某武于2024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情况

史某春,男,79岁,未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电动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情况

①郑某芳,女,75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②闫某侠,女,77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③王某芳,女,74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4)涉事重型半挂车实际控制人情况

李某川,男。2023年5月1日石家庄恒迪公司(甲方)与李某川(乙方)签订包括涉事车辆在内共计6辆车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

上述车辆全部注册在石家庄恒迪公司名下,日常运行在西安地区,以“李某川车队”名义对外经营,车队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委托他人进行日常管理。

2.车辆情况

(1)重型半挂车车辆情况

冀A190MS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型号SX4250MC4Q3,2021年06月11日出厂,燃料种类为柴油,最大牵引质量40000千克。2021年11月10日初次登记,登记在河北风好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

2023年4月28日,该车转让登记在石家庄恒迪公司名下,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涉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2023年5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行政审批局核发涉事车辆《道路运输证》(业主名称为石家庄恒迪公司,经营范围为普货运输,地址为高邑县中韩镇,证件有效期限2022年3月31日到2026年3月30日)。

事发时该车行驶里程171402公里,交强险、商业保险均在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

经查询公安综合应用平台,冀A190MS牵引车近三年违法记录共计26条,其中现场违法24次,均已完成处罚。非现场违法2次(不按规定停车违法1次,中型以上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10%以下违法1次)均未处理。

冀A85PR挂为红色元永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石家庄永达挂车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8日生产出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5PAZYD024,车辆型号为ZYD9400ZHX,最大核载质量32200千克,总质量40000千克;2023年5月6日初次登记在石家庄恒迪公司名下,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涉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码为冀A85PR挂,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为石家庄恒迪公司,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中韩镇)。

经查询公安综合应用平台,冀A85PR挂近2年共有3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经称重,事发时牵引车及挂车总质量51630千克,超出核定载质量2700千克。

冀A190MS牵引车于2021年11月3日在石家庄瑞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注册前检验,2022年11月3日在该公司进行年度检验;2023年11月1日在陕西鹏通昌达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冀A85PR挂半挂车于2023年5月5日在石家庄瑞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注册前检验,年检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目前所有检测项目及评定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暂未发现其他问题。

车辆当日行驶轨迹:经查,事发当日14时许,杨某武驾驶车辆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东高村停车场出发,途经终南大道、G344国道、蓝田玉山镇进入沪陕高速至洛南县腰市镇到达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建发建筑材料公司料石场拉运石料,原路线返回至长安区鸣犊镇中核搅拌站。第二趟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具体线路:从大荆镇至灞源收费站上沪陕高速、蓝田玉山收费站下高速,经S107省道、纺九路、G344国道到事发路段,单程约102公里。

(2)电动三轮摩托车情况

大安DODZH-5型红色电动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史某春。经查,该车由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制造,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650W,未登记注册,无保险,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车后厢加装有车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6日23时20分许,杨某武驾驶冀A190M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装载石料的冀A85P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4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1416km+300m处时,适逢史某春驾驶大安牌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郑某芳、闫某侠、王某芳现场死亡,史某春受伤,两车受损。史某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属G344国道蓝田段,东起蓝田县安村镇,西至蓝田长安界,路段长9.5km。该路段设计单位为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2012年5月更名为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年11月完成该路段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编制工作,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设计时速60km/h,设计路基宽15米,双向四车道;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处负责建设管理,2014年2月完工后将该路段移交给蓝田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蓝田县交通运输局提供了该路段设计资料,未见施、竣工及验收文件资料。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提供了国道G344安哑路段概况、2021年县乡道路第一批养护计划相关文件、合同、沥青混凝土路面检测报告、验收文件。

2.天气情况

事发当日天气:晴间多云,17℃至27℃。

3.现场勘察情况

现场位于G344国道蓝田段K1416km+300m处,现场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宽14米,坡度1.500,坡长120.00米,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单黄实线,同向两车道施划有白色车道分道线,左侧为机动车道,右侧为机非混合车道,道路两侧施划有边缘线。现场以东距事发地点约300米处设有“60”限速标志,约70米处有减速震荡标线,距事发村口约54米处两车道均有人行横道预告标线,村口有车辆停止线、人行横道线,设有T型路口警告标志及警示桩;由西向东标志标线除村口西侧无人行横道外,与由东向西设置相同。向北有出村路口,出村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有效宽度3米。事发路段无照明设施。

现场勘查以道路北侧“1416+300”里程桩为基准点,道路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头西尾东停放于由东向西左侧车道内,牵引车右前轮距基准线4.3米,向东距基准点28.7米,挂车右后轮距基准线3.5米,向东距基准点20.2米。电动三轮车头东尾西向右侧翻于半挂车右侧车道,前轮距基准线1.2米,向东距基准点24.7米,后轮向南距基准线0.3米,向东距基准点24.6米,车厢侧翻伸出路基于排水沟中,前大灯点亮状态。半挂牵引车与电动三轮车之间由西向东分别是1、2、3号女性尸体(系抢救时从车厢内移出),男性伤者于路北侧排水沟内发现,向东距三轮车5、6米。

事故接触点位于由东向西机动车道分道线附近,向西距基准点2.8米,距基准线3.8米;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左侧轮胎拖印痕起点,距基准线4.1米,向西距基准点7.8米,拖印长约28米。电动三轮摩托车划痕起点位于接触点东侧,距基准线3.5米,距基准点0米,并向西方向延伸至电动三轮摩托车侧翻处,地面散落大量车辆脱落物。

4.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

2024年6月28日,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评价报告认定:(1)因事故发生路口目前实际为“十字形”平交口,事故发生路段设置为“T形” 平交口警告标志不符合《交通道路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2)人行横道线设置位置、宽度、线宽和间距满足《交通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要求。但事故发生路段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与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不满足《交通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规定。(3)事故发生路段路口接近人行横道线没有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不满足《交通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规定。(4)事故发生路段西向东方向的停止线位于北侧村道中间,设置位置不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要求。(5)事故发生路段减速标线设置样式、线宽、间隔和颜色均不符合《交通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五)其他调查情况

1.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情况

2024年5月7日,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驾驶人杨某武进行血醇检验,未检出乙醇。

2024年5月8日,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驾驶人史某春进行血醇检验,未检出乙醇。

(2)驾驶人毒品检测情况

2024年5月8日,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杨某武血液进行检测,未检测出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去甲氯胺酮成分。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2022年5月8日,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史某春等4名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史某春符合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郑某芳、王某芳、闫某侠三人均符合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4)车辆鉴定情况

2024年6月17日,长安大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肇事车辆的属性、安全技术状况(转向、制动、灯光)、车辆行驶速度、碰撞痕迹等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①大安DODZH-5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其制动装置在事故中碰损无法检验。其前照灯及前部各转向灯均启闭正常。

②冀A190MS(冀A85P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前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其右前灯在本次事故中损毁,左前灯启闭正常;通过对事故车行驶记录仪事故疑点状态数据进行分析:事故前该车速度约为57km/h,事故前通过人行横道预告标线、路口减速标线,路口警告标线均未减速,反而略有加速。

③痕迹鉴定:由东向西行驶的半挂牵引车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发生了碰撞。

2.视频及半挂车EDR数据调取情况

(1)事故现场宋咀村二组出村口有监控设施,经查设备故障未启用。再未发现其他监控。

(2)经调取事故现场东侧G344国道1415km+250m(安村)处的卡口信息,能够确定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杨某武。

(3)经调取冀A190MS号半挂牵引车EDR行驶状态数据(停车前30秒),发现该车2024年5月6日23点20分31秒开始车速为52km/h,至23点20分48秒该车车速为57km/h,显示该车在行经减速标线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提前减速。2024年5月6日23点20分31秒开始至23点20分54秒停车,持续使用近光灯,没有按照操作规范交替使用远近光。2024年5月6日23点20分48秒记录速度为57Km/h,23点20分54秒速度为0,由此确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4年5月6日23点20分许。

(4)经调查发现该车装有GPS设备,该设备为2G网络设备,仅显示行车轨迹,无法实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3.半挂车安装护栏情况

冀A85P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注册登记栏板高度600mm,实测安装的护栏高700mm。

4.驾驶人是否涉嫌疲劳驾驶情况

经调查,2024年5月6日14时,杨某武驾驶冀A190MS(冀A85P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长安区鸣犊镇东高村停车场出发,前往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建发建材有限公司拉运石料,运回长安区鸣犊镇中核搅拌站,当日19时许,第一趟结束。第二趟实载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商洛大荆镇距长安区鸣犊镇大约102km,单程大约需要1小时30分,中间时间等待装料,驾驶人进行吃饭休息,未发现杨某武有疲劳驾驶的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接处警情况:2024年5月6日23时47分,西安122指挥中心接到杨某武电话报警称:在安哑路安村镇岳家塬附近,一辆半挂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2人受伤较重,车损小,现场在。23时50分,蓝田县交管大队接警后指派值班民警处警。5月7日0时20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并控制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杨某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值为0mg/100ml。5月7日2时30分,现场勘查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120救援情况:2024年5月6日23时30分,蓝田县120急救中心接到电话:“终南大道安村向前卫方向发生交通事故,在G344国道1416处,有人员受伤”。蓝田县120急救中心立即派出急救车赶赴现场进行抢救,23时50分到达现场。经诊断,3名女性已死亡,1名男性受伤,急救车将伤者送往西安市中医医院曲江分院救治。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并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相关领导等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指导调查处置、伤员救治及善后等工作。蓝田县同时启动《蓝田县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县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协同跟进,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蓝田县成立善后处置组,负责善后赔偿等相关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史某春“两无三违未让行”(无证驾驶无牌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行驶途中违反禁止标线左转且转弯时未按道路通行规定让行直行车辆),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2.杨某武驾驶超载且制动不合格车辆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违反操作规范,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

经组织专家综合研判,事故当事人史某春和杨某武过错相当,认定双方应分别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间接原因

1.事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经过对冀A1190MS牵引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车事发时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调查,该牵引车第一轴制动气路存在人为堵塞,导致第一轴制动率仅为2.1%(合格应≥60.0%),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2.石家庄恒迪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未落实安全培训制度;(2)肇事车辆未接入动态安全监管平台。

3.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1)事故发生路段设置为“T形”,平交口警告标志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2)事故发生路段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与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3)事故发生路段路口接近人行横道线没有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不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4)事故发生路段西向东方向的停止线位于北侧村道中间,设置位置不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5)事故发生路段减速标线设置样式、线宽、间隔和颜色均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车辆所属单位和人员

1.李某川(涉事车辆实际控制人)

李某川,拥有涉事车辆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是涉事车辆实际控制人。其名下共拥有石家庄恒迪公司包括涉事车辆在内14辆车(8辆牵引车、6辆半挂车),并成立了李某川车队。

(1)长期人为堵塞刹车气路(部分车主传统观念认为需堵塞刹车气路以避免制动不同步的情况出现)形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涉事头车在内的多辆重型牵引车长期人为堵塞一轴刹车气路,致使该头车一轴ABS和制动失效,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安全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上线检验前拆除堵塞零件,通过检验后又继续人为堵塞刹车气路,人为形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2)未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未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

(3)擅自改变涉事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对涉事车辆护栏自行加高至700mm。

(4)未对包括涉事车辆在内的车辆开展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涉事车辆和驾驶员杨某武长期不管理不检查不教育,日常工作存在明显漏洞。

2.石家庄恒迪公司(涉事车辆所有人)

(1)未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作为涉事车辆产权所有人,对李某川车队长期人为堵塞包括涉事车辆内多辆重型货车一轴刹车气路,致使头车一轴ABS和制动失效,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安全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而形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致使包括涉事牵引车在内的多辆重型货车长期携带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上路行驶。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涉事驾驶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驾驶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不真实,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对包括涉事驾驶员在内的驾驶员开展重型货车行车风险、应急驾驶技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涉事驾驶员杨某武在内的多名驾驶员从未参加过该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杨某武的安全管理仅采取电话通知、微信提醒李某川车队方式进行)。

(3)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不相符。从主要负责人到安全管理人员均无法说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驾驶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健康检查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健全。

(4)应急预案管理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制度流于形式。对李某川车队包括涉事车辆在内的车辆和驾驶员只收费不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规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5)动态监控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运行、管理动态监控平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动态监控员,未按规定实时识别、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吸烟、接打电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未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未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事故预防作用。

(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规定建立涉事车辆技术档案,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对涉事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安全检查不真实,涉嫌造假,干扰事故调查工作。

(二)公路管理养护单位

3.西安亿通公司

西安亿通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管养单位,未按规范设置事发路口“十字形”平交口警告标志、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未按规范施划西向东方向的停止线、减速标线、接近人行横道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不能提供施工、竣工验收文件等公路基础资料,对事发G344国道道路状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4.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作为涉事路段管养单位,未按规定对涉事路段养护质量进行检测、验收、评比、考核,致使事故发生路段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长期存在。

(三)其他单位

对其他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已反馈至相关单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史某春,男,群众,殁年79岁,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

史某春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杨某武,男,群众,现年45岁,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

杨某武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已于2024年7月9日被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吊销其驾驶证,渭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李某川,男,群众,现年43岁,涉事车辆实际控制人。

李某川涉嫌交通肇事犯罪[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杜某波,男,群众,现年32岁,石家庄恒迪公司实控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全面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动态监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关键环节严重缺失。杜某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杜某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西安市蓝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谷某栋,男,群众,现年34岁,石家庄恒迪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车辆手续办理、车辆上线检测和日常检查、教育培训、安全例会、与司机联系沟通等工作。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未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名下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谷某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谷某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西安市蓝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石家庄恒迪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公司,未按规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企业经营实际不符,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按规定建立、运行、管理动态监控平台,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对涉事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石家庄恒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蓝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2.西安亿通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管养单位,未按规范设置事发路口“十字形”平交口警告标志、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未按规范施划西向东方向的停止线、减速标线、接近人行横道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不能提供施工、竣工验收文件等公路基础资料,对事发G344国道道路状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西安亿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蓝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经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后,已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相关部门分别向蓝田县政府和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本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石家庄恒迪公司有关违法行为,建议石家庄市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蓝田县委、县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机制两个办法”和“一路一长一专班三包抓”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交通安全治理理念,积极推动县、镇(街)、村三级包抓,加强警民共治,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真正落实“七进”要求;要完善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各镇(街)持续开展辖区网格员、“两站两员”交管业务培训,切实发挥网格员和两站两员社会治理末梢作用,大力发挥各镇(街)安全宣传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及时为县公安交管大队补充配备一线路面管控警力,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困难。

(二)加强交通违法精准查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等部门要持续开展联合执法,对机动车违法堵塞刹车气路、违法加“高帮”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蓝田县政府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及时调整勤务模式,针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调整涉农中队减量控大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现有警力积极性和考核指标棒作用,坚决查处两(三)轮车无证无牌非法载人行为。同时要加大路面秩序管控,对蓝田县辖区内电子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加大资金投入,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更换损毁设备,确保辖区电子监控设备运行良好。

(三)“以案促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3443”工作机制,强化对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山区道路等路段标志标线设置情况进行专项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蓝田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管公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搜集、归档,严防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同时要针对辖区亡人事故及一般事故多发路段,形成问题隐患清单,逐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强化道路货运企业源头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货运企业按规定建立运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管人员和专职监控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规范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加强道路货运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只收费不管理”“挂而不管”等问题。

——————————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