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发〔2023〕2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局队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对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的有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局队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冬86517368)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

“局队合一”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6月底,市、区(县)两级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全部组建并挂牌运行。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局队合一”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21〕4号),进一步细化市应急管理局和综合执法队伍“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监管执法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准军事化管理、统筹规划推进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要求,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优化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不断强化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全员执法、统筹兼顾、分工负责、协同高效、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

1.全员执法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为市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实施,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市应急管理局系统取得执法资格的全体干部均为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全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统筹兼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全面领导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统筹安排部署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综合执法支队统一行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实施。

3.分工负责的原则。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三定”规定要求,按照综合执法工作任务分工,落实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4.协同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减少对单一企业检查频次,增大检查覆盖面,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综合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机关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业务支持。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结案后,将案件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处室、单位,作为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评优达标等重要参考。

5.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执法工作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各方面条件。

第二章 “人、财、物”统一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组织人事工作按照以下机制管理。

1.综合执法支队的干部任免、人事档案管理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综合执法支队在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处指导下具体负责人事工资审批等事务性工作。

2.综合执法支队与机关各处室、单位人员保持相对独立,不得长期借调执法人员从事非执法工作,不得混编混岗。

3.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可按程序调用综合执法队员及专(兼)职技术检查员。

第四条 综合执法支队年度预算纳入市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在局救灾保障与规划财务处监督指导下执行。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装备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原则进行配备,统一纳入综合执法支队平台统计、统一张贴综合执法标签标识,统一进行调用。

第三章 “职能清晰、权责一致”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第六条 综合执法支队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性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拟定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准军事化管理、队伍建设、法制建设、执法统计、考核评价、执法装备和标准化建设(科技信息化)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生产培训行业领域,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4.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5.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及应急管理领域相关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区域、上级交办、提级调查的重大案件的查处、交办、督办工作。

6.统筹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信访事项与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交办、督办、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7.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执法支队职能分工。

1.拟定、报批并督促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分级分类执法企业清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

2.统一部署并监督实施全市性的集中执法、交叉执法、精准执法等专项执法活动。

3.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4.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参加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调用执法力量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5.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6.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关相关处室、单位职能分工。

1.按照综合执法支队统一安排,完成年度计划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行政执法活动。

2.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开展行政检查时,负责行政检查、实施现场处置措施和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复查,落实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需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程序移送综合执法支队办理。

3.按照省、市安委会(办),省应急管理厅安排部署,或其他有关行业部门移送,或媒体曝光的涉及市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能的行政检查事项或问题隐患整改复查,必要时商综合执法支队配合联合执法。

4.实施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的行政检查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等紧急特殊情况的现场处置措施。

5.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一体推进、分工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第九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处、宣传教育中心按照“三定”规定负责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第十条 局调查评估与统计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分析、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经批复完结后,需移交我局进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中法制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内部及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管理工作。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中除法制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各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监督考核、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局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处负责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应急管理干部教育管理,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执法人员学历、能力提升。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编制执法队伍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实施新进执法人员初任培训、年度轮训及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局新闻宣传处全面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新闻信息和工作亮点。局科技信息化处统筹负责科技信息化工作。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及举报投诉宣传工作。负责配合研发行政执法相关系统、模块与平台,并确保能够与市应急管理局科技信息化系统相对接。

第五章 “规范执法、严格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坚持首问负责。全体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受理举报投诉等过程中,发现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程序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直接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工作模式。

第十六条 坚持清廉执法。市应急管理局系统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不触底线、不碰红线。要将廉政教育纳入执法培训内容、筑牢廉政思想根基。要深化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清廉执法谈话,让廉洁从政与规范执法“一体推进、双线并行”。

第十七条 坚持结果运用。综合执法支队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结案后7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抄送相关处室、单位。各相关处室、单位依据案件办理结果,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制定、行政许可审查、评优评先或示范创建等方面予以结果运用。

第六章 “疑难会商、协同高效”沟通交流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疑难会商机制。综合执法支队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案件法律法规解读、行业规范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机关相关处室、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可以就执法检查中涉及立案标准、现场处理措施、行政检查要点等咨询综合执法支队。受咨询单位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对于特殊重大疑难问题,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专题会议研究会商。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执法支队同机关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通报全局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协同高效机制。综合执法支队、机关各相关处室、单位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明确本单位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协作,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联系。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协同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统一发布信息,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职责明晰、分工负责的“局队合一”机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市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或综合执法支队“三定”规定如发生变化,本办法随之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