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发〔2020〕112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行为,厘清工作职责、提高审批效能,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严格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36号)相关规定,对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各区县、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颁发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各开发区的自贸区、功能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市安监发〔2019〕9号)执行。

(四)西咸新区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西咸新区行使辖区内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决定》(市政发〔2017〕30号)授权的审批权限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二、严格实施审批

市、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审批,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行业标准条件、生产储存和装卸工艺系统落后、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把关,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落户我市。

(一)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已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在自贸区、功能区的,由注册地所在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许可证变更、延期;企业注册地在自贸区、功能区之外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经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变更、延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除经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企业的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撤销、吊销和注销,由发证机关负责。

(三)市局行政审批处应加强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向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和事后监管部门通报市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发证情况,便于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实施监管;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发证情况。

三、加强事后监管

市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的事后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以欺骗、贿赂、提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出租、出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加强人员监督

各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和事后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监督管理,对向不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在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发〔2019〕90号)《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地埋油罐更新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安监发〔2017〕7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业务已移交,请将此通知抄送同级相关业务审批部门。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新荣 86785391)

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