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补偿及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西安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调用谁承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命名的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临时征用的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调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救援、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技能竞赛等活动,补偿及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区县(开发区)或企业调用应急救援队伍所需补偿及补助资金由区县(开发区)或企业自行承担。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救援行动和应急保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涉及人员工费、物资耗费等。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市级命名的应急救援队伍给予适量的支持,通过开展教育培训、购置救援装备设备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救援队伍。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成立由应急管理专家、财务及审计专家和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的评审组,对补偿及补助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最终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审议,报备市财政局。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持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关于赶赴XXX 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通知》(见附件1),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随后应在48 小时内补发《通知》;到达救援地后须填写《应急救援行动物资装备设备清单》(见附件2);任务结束后须填写《物资装备设备损耗清单》(见附件3)。

第七条补偿及补助范畴及标准。

(一)事故灾害救援的补偿。包括现场实施救援的人员费用、装设备征用以及损耗费用,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密闭空间、潜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人员补助费用参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救援人员数量将根据救援任务的需求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合理安排。

(二)重大活动应急保障的补偿。包括在重大活动所在区域以及关联点位集结待命和现场实施处置救援两部分的补偿。集结待命的补偿主要用于人员误工费和装备设备的征用及其损耗费用,参照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现场实施处置救援补偿按照“事故灾害救援的补偿”执行。集结待命超过24小时后遇到突发事件救援时,最终补偿累计前期集结待命的补偿费用。

(三)应急演练和比武竞赛的补助。参加各类应急演练活动以及指派参与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应急救援技能比武竞赛活动的补助,参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的补偿”条款执行。

(四)命名市级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补助。根据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年度培训教育、训练演练、装备设备购置和参与救援行动等情况,按照应急救援队伍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查看等程序,结合年度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预算,视情对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中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设备、教育培训和队员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

第八条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行动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归档有关救援补偿及补助的书面材料,作为年度应急救援队伍补偿及补助的重要支撑资料。

第九条相关补偿及补助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真实性、准确性作为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评价和后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相关补偿及补助材料认真查验、核对,做好建档归存工作,提前拟定补偿及补助实施工作方案,为年度集中补偿及补助评审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航空应急救援补偿按照《西安市应急委员会关于支持西北空中应急救援中心发展的通知》(市应急委〔2021〕4号)和参照《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过程中出现救援人员伤亡的,救治和抚恤所需费用按照民政部门有关抚恤褒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开发区)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补偿及补助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