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通知
市发〔2026〕6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科技赋能和社会参与,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应对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以及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含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总纲,突出“总体指导”。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突出“职责分工”。
(3)部门应急预案是党委、政府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职责以及本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出“专业应对”。
(4)镇(街道)应急预案是根据各自事权和应急能力制定的预案,侧重明确组织领导、风险防控、信息报告、处置措施、转移避险安置、现场管理等内容,突出“简明实用”。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信息报告、处置措施、转移避险安置等内容,突出“先期处置”。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是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的应急工作手册、现场处置方案、行动方案等,突出“具体操作”。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和专业处置任务;配合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各级相邻地区应当针对秦岭、渭河等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风险,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工作组,按照突发事件类别,指挥部办公室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建设、运行和维护。
(2)专项指挥部。市级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设立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或重要专项工作。总指挥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工作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急工作组可参照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设置。
(3)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或相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可建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业处置、医疗救治、安全保卫等应急工作组。
2.2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置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党政领导和相关单位职责及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落实网格化管理,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城市规划、标准制定、工程设计等重点环节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点领域,坚持韧性城市和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关键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对措施。
3.1.1 风险分级管控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依据风险严重程度、发生可能性和影响范围,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分级管控、动态更新的风险清单库,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3.1.2 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应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市、区县相关部门应对高风险、难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整改验收销号程序。
3.1.3 风险信息公开
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公开风险信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或相关地区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市级有关部门应完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动态监控”的原则,明确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队伍,合理配备监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2.1 监测
市级有关部门应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生态环境、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监测预警基础信息数据库;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会同监测部门、单位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市、区县政府按照权限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3.2.2.1 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形势,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按照权限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2.2.2 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电视、短视频等受众广、传播快的媒体和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2.2.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及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转移避险、力量前置、重点目标保护、发布警告、资源调集、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以及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强制性、防范性、保护性、建议性”措施。市、区县具体预警响应措施及组织主体、组织程序应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3.2.2.4 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
事发地镇(街道)和村(社区)应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根据需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做好专业救援力量的引导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3.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需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需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宣传、网信、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和终报的程序组织,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首报要快,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方式;续报要详,对照信息报告内容,持续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终报要实,各级党委、政府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总结,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时报告。
(2)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均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电话或其他途径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指挥机构报告。
各级别突发事件报告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特殊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
(3)信息通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相关方面,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应向相邻地区通报,涉军、涉外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3.3.3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3.3.3.1 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市级一般分为四级,区县一般分为三级,镇(街道)、村(社区)一般不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各级可在具体应急预案中灵活设置应急响应层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洪涝、地质灾害、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应将气象、水文等可预测预报危险情况以及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以设置无需审批直接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和条件。
3.3.3.2 分级应对。研判将要发生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研判将要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研判将要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区县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应果断提级响应,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一级响应。研判将要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级专项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全面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超出常规应对能力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全面动员、规避危险、极限应对”为导向,依法采取转移避险、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强制性措施。
(2)二级响应。研判将要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级别,有进一步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市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市级专项指挥部,由总指挥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并坐镇指挥,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聚力攻坚、遏制升级、重点处置”为导向,最大限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和危害扩大,全力抢险救援、消除危险。
(3)三级响应。研判将要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级别,市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市级专项指挥部,由副总指挥启动市级三级响应并坐镇指挥,市级专项指挥部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分析研判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因险前置、预先行动、即时应对”为导向,提前做好转移避险、警戒封控、救援力量带装前置等工作。
(4)四级响应。研判将要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需要市级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四级响应。以“密切关注、强化热备、支援指导”为导向,加强会商研判、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和力量备勤,派出现场指导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应急响应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党委、政府或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涉及区域下级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接受统一领导或指导。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重大事项和任务调整须经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处置救援结束后,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做好工作交接。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转移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动员,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宣传部门组织指导政府新闻办、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要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市委、市政府按要求报请省委、省政府发布信息,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未经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2)舆论引导。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加强舆论引导,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其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予以澄清,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宣传、网信、公安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情应对工作。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销,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向事发地政府及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的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保护公民信息,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调查评估应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由市委、市政府组织调查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
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第1季度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市、区县层面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和公安部门分别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报本级党委和政府。
3.4.3 恢复重建
市、区县政府应组织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并及时将恢复重建相关意见建议报上级政府,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引导受灾地区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活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市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区县政府负责,本级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支持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根据“全灾种、大应急”综合救援需要,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强化火灾扑救能力,拓展提升地震、地质灾害、水域、山岳等重点领域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力量。专业应急力量主要由宣传、网信、军民融合、发改、工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气象、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市属相关企业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承担专业处置职能。国家驻西安市应急力量、中央和省属企业集团驻西安市所属单位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力量为专业处置提供重要支撑。
(3)军队应急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与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相关规定协调驻地军队参与突发事件处置。驻地军队作为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
(4)基层应急力量。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基层单位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夯实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基础,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5)社会应急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发挥共青团、志愿者、社团组织等作用,引导规范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6)应急专家队伍。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组建各领域应急管理专家库,参与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共享共用,形成整体合力。
4.2 财力支持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预案体系建设、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教育培训、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善后处置、调查评估、征用补偿、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突发事件应对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围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链条任务需求,配备、储备各类装备与物资,注重智能化、无人化以及航空救援装备配备。发改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工信、公安、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委、市场监管、秦岭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和调度供给;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工信、宣传、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和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加强卫星、公网、专网、短波、超短波等应急通信多重保障手段,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发改、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国网西咸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公共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应急广播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城乡整体应急隔离保障能力。
4.6 科技支撑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化自动化设备等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强化市、区县应急指挥场所信息化建设,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和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预案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对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归档、监督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根据上位预案体系和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及时调整完善。
5.1 预案编制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印发。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2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各级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与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编制单位商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市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及时备案和抄送。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定期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评估;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演练评估结果以及相关规定变化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安全常识、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应急处置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附 则
6.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西安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2.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1
西安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由市级相关部门、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相关企事业单位等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
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设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专家指导组、安全稳定组和物资保障组6个基本工作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工程抢修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监测组、气象保障组、灾害评估组、涉外协调组、市场监管组、执法检查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监督检查组、人力资源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
(1)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主要负责专业救援力量和救援装备调用,组织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护力量调派,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调用,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5)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6)物资保障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属地政府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应急物资、救灾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市委、市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市级专项指挥部可以与市应急指挥部合并办公。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组织指挥、调查评估等工作。
附件2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应急处置类(43) | ||
1 | 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2 | 西安市抗旱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3 | 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4 | 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5 | 西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6 | 西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7 | 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8 | 西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市秦岭保护局 (市林业局) |
9 |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10 |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11 | 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12 | 西安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13 |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14 |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15 | 西安市火灾应急预案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6 | 西安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17 | 西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文化旅游局 |
18 |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19 | 西安市校园事故应急预案 | 市教育局 |
20 | 西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 市发改委 |
21 | 西安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发改委 |
22 | 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23 |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24 | 西安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25 |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市城管局 |
26 | 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市城管局 |
27 | 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 市水务局 |
28 | 西安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网信办 |
29 | 西安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30 |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31 |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32 | 西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33 | 西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34 | 西安市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秦岭保护局 (市林业局) |
35 | 西安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 | 市公安局 |
36 | 西安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7 | 西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外事办 |
38 |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 市发改委 |
39 |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市财政局 |
40 | 西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金融办 |
41 | 西安市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民宗委 |
42 | 西安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文物局 |
43 | 西安市涉及秦岭生态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秦岭保护局 (市林业局) |
应急保障类(11个) | ||
44 | 西安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 市委宣传部 |
45 | 西安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工信局 |
46 | 西安市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47 | 西安市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 | 市民政局 |
48 | 西安市突发事件慈善力量动员应急预案 | 市民政局 |
49 | 西安市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保障应急预案 | 市资源规划局 |
50 | 西安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51 | 西安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52 | 西安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 市发改委 |
53 | 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 市发改委 |
54 |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