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28日8时15分许,位于高新区科技六路与鱼化一路十字西南角的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陕西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静力压桩机配重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高新“2·28”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西安高新区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位于科技六路以南、鱼化一路以西,包括住宅3栋、裙房2层,1#楼、2#楼、3#楼均为地上26层,地下2层,附2层裙房,总建筑面积4091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8084㎡,地下建筑面积12831㎡。

2020年4月至5月,建设单位西安荣尚晟置业有限公司配合陕西省文物局进行文物勘探及发掘工作,对土方局部进行开挖,土方开挖深度3米左右,正在进行地面清表工作,目前洗车台、围墙喷淋装置已安装完成。该项目于2020年7月15日经西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2020年9月9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西安荣尚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荣尚晟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范X,注册资金伍千万元人民币,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一路2506号保利天悦小区22号楼一单元01室。主要营业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021年2月4日,西安荣尚晟公司任命白XX担任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2.监理单位: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咨询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李XX,注册资金伍仟万元人民币,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5号名门国际北楼1901室。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并取得了住建部颁发的XXX资质。

3.2020年8月,西安荣尚晟公司与方大咨询公司签订了《保利天悦项目DK12监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方大咨询公司为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职责。

2020年8月,方大咨询公司任命夏XX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方大咨询公司未再安排其他人员参与该项目监理工作。

事故发生前,该项目处于前期筹备阶段,监理部组织架构尚未形成,监理单位正在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尚未进场介入项目管理工作。

3.总包单位: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张XX,注册资金肆亿元人民币,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取得了住建部颁发的XXX资质证书和广东省住建厅颁发的《XXX许可证》。

2020年9月24日,西安荣尚晟公司经招投标确定富利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2020年9月30日,西安荣尚晟公司与富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约定施工方式为EPC总承包,富利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2020年10月1日,富利公司任命贺XX,为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项目经理,施X为项目副经理,刘XX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4.专业分包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卢XX,注册资金贰亿元人民币,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主要经营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并取得陕西省住建厅颁发的XXX一级资质和《XXX许可证》。

2020年11月,陕西有色公司与富利公司签订了《西安市保利天悦项目十二地块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该项目桩基础分项工程施工由陕西有色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23日,陕西有色公司任命刘X,因疫情期间陕西省住建厅关于一级建造师延期注册通道至今未开通,但证件状态查询为有效)为该项目项目经理。2021年2月23日,静力压桩机进场安装至事发前,因刘X休产假,陕西有色公司委派李XX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取得了陕西省住建厅颁发的XXX证书),段XX担任技术员。

5.租赁公司:陕西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磐博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XX,注册资金伍仟万元人民币,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运潭大道西岸国际花园。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租赁等。

2020年8月15日,该公司与陕西有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静力压桩机的安装、调试、拆卸由陕西磐博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桩基施工总量52000米,租赁单价25元/米,总计130万元人民币。

(三)静力压桩机设备进场情况

2021年2月19日,陕西有色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与西安荣尚晟公司工程经理李XX商讨静力压桩机进场事宜,经李XX同意后,李XX通知陕西磐博公司进场。2021年2月22日,陕西磐博公司静力压桩机零部件运至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施工现场,随同机械设备进场的操作人员有罗XX(现场负责人兼放线工)、张X(挂钩工)、郭XX(静力压桩机操作司机)、张X(静力压桩机起重机操作司机)、李XX(放线辅助工)。

2021年2月初,富利公司技术员孙X组织陕西有色公司技术员段XX、员工张X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安装过程中各项安全注意事项。2021年2月26日,段XX组织郭XX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静力压桩机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施工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26日,陕西磐博公司开始安装静力压桩机,至2月27日结束施工时,共安装完成十八块配重(其中,16块F形铁,2块方形铁),尚有19块配重待安装。

2月28日7时许,郭XX、张X、张X到达施工现场继续安装配重块。因陕西磐博公司未安排专职吊装指挥人员,在配重块吊装过程中郭XX私自担任吊装指挥。安装过程中,张X负责在静力压桩机驾驶室操作起重臂进行吊装,张X站在静力压桩机东侧(基坑上方)负责将静力压桩机大臂钢丝绳上的扁担钩挂到配重块上,郭XX站立在静力压桩机上负责卸钩并指挥安装配重块。事发前,张X、张X、郭XX三人配合完成了五块配重块的吊装,整个吊装过程无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检查。

8时10分许,开始吊装第六块配重,张X、张X、郭XX三人分工不变。张X将扁担钩上的钢丝绳挂到F形铁(重7.5T)上,随后张X操作静力压桩机的起重臂由东向西旋转,此时郭XX站在静力压桩机Z形标号配重块上指挥吊装。8时15分许,当静力压桩机大臂旋转至驾驶室南侧位置时,郭XX未及时准确向张X传递指挥信号,因躲避不及,被配重块挤压撞伤。

(二)事故救援及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X立即呼喊工友协助救援,8时17分许,罗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陕西磐博公司王XX和陕西有色公司技术员段XX电话汇报事故情况。8时3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郭XX送至西安高新医院抢救。8时54分许,郭XX经抢救无效死亡。9时许张X向贺XX汇报了事故情况,后续贺XX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上报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0时30分死者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高新分局指挥中心接警后,安排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展开工作。13时40分许,经分局法医现场勘察,认定郭XX属非正常死亡,初步排除刑事案件。15时44分,公安高新分局指挥中心将事故信息上报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丈八街办、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并召开现场会,要求责任单位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同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施工现场全面停工,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17时30分,高新区应急局将初步核查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郭XX,男,36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竹冯村人,系陕西磐博公司静力压桩机司机,在事故中死亡,死因为胸腹部挤压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测算,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四、现场勘查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保利天悦十二地块项目位于科技六路与鱼化一路十字西南角,工地处于停工状态,事故发生地点位于1号楼基坑东侧。(图一)

基坑内有一台静力压桩机,型号为山河智能JTY-680型,产品合格证编号:S00274,检验日期为2009年8月7日,静力压桩机不属于特种设备,无需在有关部门备案。事发前,该机已安装完成23块配重块,现场可见静力压桩机的起重臂吊装一块F形铁配重平放在静力压桩机西侧地面上。(图二)

事发位置在静力压桩机上的配重块码放处北侧(Z型配重块上图三、图四),在吊装配重块过程中驾驶室左上方堆放有一块配重块,当郭XX站在Z型配重块上指挥吊装作业时,静力压桩机操作司机张X在吊装F型配重块(事故配重块)时存在左转弯视角盲区。

(二)人员配置及持证情况

事发当天,参与吊装配重块作业人员有张X(负责给配重块挂钩)、郭XX(负责指挥吊装兼安装配重块)、张X(负责操作起重臂)。经询问得知陕西磐博公司未安排专职现场吊装指挥人员,郭XX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信号索工资格证),张X不具备任何资格证件、张X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建筑起重机人员资格证)。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装及指挥人员郭XX在不具备指挥吊装资格的情况下,指挥起重吊装作业;对施工危险环境辨识不清,对吊装过程盲目指挥,当大臂旋转至驾驶室南侧位置时(存在左转弯视角盲区),郭XX未及时准确向张X传递指挥信号,因躲避不及,被配重块挤压撞伤。

(二)间接原因

1.陕西磐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静力压桩机安装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安排不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信号索工资格证)人员进行指挥作业,未对安装作业过程存在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2.陕西有色公司未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件进行核查,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对施工人员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有效制止。

3.富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现场管理人员未对静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未发现并纠正安装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

4.西安荣尚晟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并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对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未通知监理单位进场进行监督管理;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过程进行监管;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陕西磐博公司“2·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郭XX,在不具备指挥吊装资格的情况下(1),指挥起重吊装作业;在指挥吊装过程中,当大臂旋转至驾驶室南侧位置时(存在左转弯视角盲区),郭XX未向吊车司机张X及时传递指挥信号(2),因躲避不及被配重块挤压撞伤,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郭XX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陕西磐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3);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静力压桩机安装过程进行有效监管(4),未对安装作业过程存在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5),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陕西磐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6)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陕西有色公司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进行核查,未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7);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未对施工人员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陕西有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8)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五项(9)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富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现场管理人员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装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富利公司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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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违反陕西磐博公司(王XX)提供的《静力压装机吊车操作规程》第11条之规定: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代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四)起重吊装工程。

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规定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陕西磐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格证件进行核实,未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10)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1)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陕西有色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未对安装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未对安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富利公司项目经理贺XX,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属迟报事故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13)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14)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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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3.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四)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

西安荣尚晟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并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不到位,未对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未通知监理单位进场进行监督管理;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过程进行监管,未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资格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核查;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陕西有色公司安全员张XX,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及时有效制止安装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2.陕西有色公司技术员段XX,未取得任何资格证件,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核实现场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3. 陕西磐博公司现场班组长罗XX,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装人员进行入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建立档案,未对静力压桩机安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进行核实,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陕西有色公司、陕西磐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上述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陕西磐博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积极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陕西有色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承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富利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现场各类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加强对桩基等关键部位的施工管理,坚决杜绝违章和冒险作业行为,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尤其要对吊装作业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及节点,指派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4.方大咨询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排查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有关单位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安全施工,认真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情况,及时纠正盲目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遗患成灾。

5.西安荣尚晟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严格落实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报各类文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尤其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资格证件开展专项检查;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面提升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有效杜绝事故发生。

6.高新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排查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