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
“1·11”货车侧翻碾压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1·11”事故调查组2021年8月26日)

2021年1月11日21时许,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其中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并与前方一辆载人小轿车碰撞碾压,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车受损。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鄠邑区政府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1·11”货车侧翻碾压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道路交通领域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BH280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BH280豪沃牌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陕ABH280重型货车),由中国某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车辆外形长10910mm×宽2550mm×高3635mm,核定载质量15370千克。机动车所有人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该车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501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座×50000元。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以来,该车无违法记录。

(2)李某某,男,陕ABH280重型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备案。

(3)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陕ABH280重型货车所有人(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

2.陕AAK750重型货车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AK750东风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陕AAK750重型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高某某,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事发时核定车货总重31吨,实际车货总重91.88吨。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以来,该车共有3次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均未处理。

(2)田某,男,陕AAK750重型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25年8月,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备案。

(3)高某某,男,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人资质。

3.陕A53N2W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53N2W白色比亚迪轿车(以下简称小轿车),荷载5人,事发时实载4人,所有人为南超峰,出厂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以来,该车共有3次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其中2条未处理,1条已处理。

(2)梁某某,男,陕A53N2W事发时的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5月3日,驾照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驾校代码为61040401。

(3)南某某,系陕A53N2W白色比亚迪轿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乘坐于小轿车副驾驶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死者,梁某某,男,34岁,事发时为小轿车驾驶员。

2.死者,赵某某,女,22岁,事发时乘坐在小轿车后排。

3.死者,赵南某某,女,2岁,事发时乘坐在小轿车后排,系赵某某、南某某之女。

4.伤者,李某某,男,47岁,持A2驾驶证,事发时为陕ABH280重型货车驾驶员。

5.伤者,南某某,男,34岁,事发时乘坐在小轿车副驾驶位置,系赵某某丈夫(未领结婚证)。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相关单位情况

(1)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屋拆迁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普通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等。2016年7月25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16〕010549-2/1),有效期已延期至2022年9月4日。2017年8月24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1年1月4日,某实业公司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清运施工协议》,承揽航天东路南段四府井宅基地拆迁工程垃圾外运工作。

(2)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屋拆迁工程、房屋征收工程等。2016年1月7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贰级),2018年3月6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15〕010288),有效期至2024年2月2日。

2019年7月16日,某建设公司取得《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部分村组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中标通知书》;2019年8月8日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四府井村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承包合同(第十标段)》,由某建设公司负责第十标段四府井村围墙圈建、清表、垃圾外运工作。

(3)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冯某。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等。2018年8月1日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020年3月4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05〕000221),有效期至2023年3月4日。

2020年8月17日,某水利公司成立“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0-K2+853.1)防洪工程项目部”,任命邓某某为项目部经理,赵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

(4)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概况

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及配件、数码产品、商用货车、钢材、电气机械、农业机械的销售;仪器仪表组装、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电子监控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布线工程(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2020年3月24日11时35分,高某某所有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在该公司办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手续,终端ID为K501929,对该车GPS系统运营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全时监控。某安公司提供的《报警历史信息明细表》显示,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陕AAK750重型货车存在多达50次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该公司向驾驶员进行了提醒,但对多达几十次的违法行为未向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2.相关人员情况

(1)范某某,男,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1年1月4日,范某某和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府井村拆迁清表工程项目公司负责人陈某联系,以车为单位核算,签订建立垃圾清运合同,并在航天基地城管局申请清运资质。2020年12月25日,范某某通过车队队长周某介绍,招聘李某某到车队担任驾驶员。2021年1月11日,某车队组织三队21辆车进入四府井拆迁安置项目进行渣土清运,包括李某某负责驾驶的涉事陕ABH280重型货车。

经调查,某实业公司2020年新购买的52辆运输车均进行了改装。经鉴定,事故车辆陕ABH280重型货车货箱与车辆公告不相符,车厢高度与公告高度相差600mm。

(2)陈某,男,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等工作,为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

2021年1月4日陈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当天开始实施垃圾外运工作,每天安排50辆车。渣土车辆运输时间为每天19时30分开始,次日4时30分结束。运输线路为航天基地四府井村宅基地拆迁工程—航天东路—东长安街—雁引路—环山路—尚九路—南横线—黑河两岸良善消纳点。

(3)邓某某,男,鄠邑区某水利工程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经理,安排项目部副经理赵某某找车进行垃圾清运。对工程渣土和弃土外运相关规定不清楚,未经许可便安排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

(4)赵某某,男,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副经理。

2021年1月11日,赵某某让项目部员工程永直联系车辆,将项目河堤清表的渣土运出工地,清运费用每车1100元。

(5)程某某,男,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后勤员工。

2021年1月11日,按照项目部副经理赵某某的安排,程某某联系朋友孙某某组织车辆将项目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等清运出工地,口头约定清运费每车1100元,消纳场所由孙某某负责,场内安全由某水利公司项目部负责,车辆出工地后的安全由车辆自行负责。

(6)孙某某,男,“1·11”事故涉事车辆陕AAK750重型货车建筑垃圾处置业务组织人、联系人。

2018年4月孙某某购买2辆东风牌自卸车(私户)长期从事砂石、成品料货运。2021年1月11日17时,经朋友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员工程某某介绍,组织3辆非渣土运输车对项目施工渣土进行外运,口头协议每车清运费1100元,渣土倾倒点由运输车辆负责联系。当晚17时,孙某某组织自己的2辆车,并通过张某某联系司机田某驾驶高某某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共同到该项目实施垃圾外运。约定田某的运输费用由高某某结算,孙某某按每车800元付费用给高某某,高某某按替班司机每天付给田某500元。

经调查:3辆东风牌自卸货车(含此次事故车辆陕AAK750重型货车)均加高车厢板。

(7)刘某,男,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具体负责西安分公司各项工作。

2020年3月,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为陕AAK750重型货车办理北斗系统入网证明,并提供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等GPS监控服务。截至2020年12月底,该公司共服务4096辆普货汽车,配备监控人员5人。

(四)相关项目情况

1.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

工程名称:四府井宅基地拆迁工程

建设单位: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施工单位: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陕西宇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航天基地四府井宅基地拆迁工程位于航天东路南段原四府井村(航天东路地铁4号线B站口向南约1300米),拟建足球公园。由西安航天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指导清表工程,由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清表施工并进行垃圾外运。工程主要包括:在施工现场周边建设封闭式围墙,砖混结构,墙厚240毫米,墙高2米,每间隔3.6米设砖柱1个,砖墙及砖柱顶部铺设斜坡仿古琉璃瓦(带脊瓦),建设总量约47万立方米,建设费用预算约7500万元;对施工现场土地进行平整,采取人工配合机械清除地表植被、构筑物及建筑垃圾,清表面积约8.7万平方米;垃圾外运工程量以现场测量计算(DTM法土方计算表),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外运总量约47万立方米。

2.西安市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K2+853.1)防洪工程

建设单位: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施工单位: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西安森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K2+853.1)防洪工程位于甘河上游,位置在鄠邑区南北一号路西侧,属于蒋村镇辖区,工程起点为东西七号路桥北,终点为东西七号路桥南。治理河道长度为2.853公里,拆除重建护岸992.1米,新建护岸3594.1米,加固护岸1131.9米,加固滚水坝下游消能设施2座,新建下堤踏步8处,新建下堤路两处。结合其保护对象及重要性,根据《水利水电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及《防洪标准》(GB50201-2014),确定本次堤防工程及滚水坝加固工程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相应洪水流量为176m³/S。确定堤防及其他建筑物的等级为4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关于成立“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K2+853.1)防洪工程项目部”的通知》(陕某发〔2020〕16号)明确该工程项目部成立于2020年8月17日,聘任邓某某为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聘任赵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

(五)现场勘查及天气情况

1.勘查情况

经陕西省公路管理局、西安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相关勘查资料显示:事故发生点位于西安市鄠邑区107省道153K+400m处(富村窑村出村路口)交叉路口中心南侧。该交叉路南北向为富村窑村出村路,路面宽5米,水泥路面,机非混合,双向二车道。东西向为107省道,路面沥青结构,开阔平坦,路口设有信号灯控制系统,路口四周交通标线完整清楚。交叉路口西侧距路口180米处,设有十字交叉警示标志,向西1170米处有80km/h限速标志。地面机动车中心分道隔离线为黄色双实线,交叉口以西1公里范围内有3组减速震荡线,每组10道。交叉路口信号灯下施划有停车线。

事故现场为陕ABH280重型货车向左侧侧翻,头南尾北砸压在小轿车顶端中后部,两车位于交叉路口中心南侧。陕AAK750重型货车头东北尾西南,停于交叉口东北角。

该事故以107省道富村窑村交叉口东南角机非绿化带西沿和北沿交叉点为基准点,以绿化带北沿为横向基准线,以绿化带西沿为纵向基准线,基准点到该路口西侧停车线距离75米。接触点距纵向基准线53.2米(距107省道西侧停车线距离21.8米),距横向基准线5米。陕ABH280重型货车位于横向基准线南侧,右后轮距横向基准线2米,右前轮距横向基准线8.7米,右后轮距接触点14.2米。陕A53N2W号小型轿车位于横向基准线南侧,右前轮距纵向基准线35.8米,右后轮距纵向基准线35.7米,左前轮距接触点13.2米。陕AAK750重型货车左后轮距107省道北沿4米,左前轮距107省道北沿3.2米,右后轮距接触点55米,右后轮距南北路东沿16.8米。陕AAK750重型货车右侧轮胎刹车印起点距接触点21米,右侧轮胎刹车印距横向基准线1.2米。陕ABH280重型货车轮胎侧滑印起点距横向基准线4.2米,终点距横向基准线0.9米,侧滑印长为10米(见图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夜间,光线一般,路面干燥。道路全段设有太阳能路灯,路灯间隔30米,事故发生时路灯均点亮。

(六)有关调查情况

1.陕AAK750重型货车出行情况

2021年1月11日19时许,高某某替班司机田某按照孙某某的指令,驾驶陕AAK750重型货车在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装好渣土后,驾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进至富村窑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2.某实业公司陕ABH280重型货车(渣土车)行驶路线

陕ABH280重型货车由西安市航天基地四府井村拆迁工地拉运渣土,沿航天东路—东长安街—雁引路—107省道—尚九路—南横线—黑河西岸土壕倒渣土后空车返回,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进至富村窑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3.小轿车出行情况

2021年1月11日晚,梁某某与南某某一家三口在玉蝉街办胡家庄村一饭店就餐后,梁某某驾驶陕A53N2W小型轿车载着南某某一家三口在富村窑村李某家取快递后,在返回蒋村街办曹村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村窑村与环山路(107省道)十字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

2021年1月11日20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陕ABH280重型货车,田某驾驶陕AAK750重型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鄠邑区富村窑村交叉路口(107省道153km+400m)处,遇红灯相继闯信号通过,适逢梁某某驾驶陕A53N2W号小轿车(乘坐南某某、赵某某、赵南某某)沿富村窑村出村路由南向北进入路口,陕ABH280重型货车减速向右避让时,右后方驶来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即向左打方向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陕ABH280重型货车向左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小轿车顶部,致梁某某、赵某某、赵南某某三人现场死亡,李某某、南某某两人受伤,3车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2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鄠邑区公安交警、消防及急救120人员立即出动,赶赴现场。2021年1月11日21时18分,鄠邑交警大队人员赶到事发地点,立即对现场进行了保护;21时23分鄠邑区中医医院2辆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达;21时29分,鄠邑区沣京路消防救援站1车7人到达,先后对被困的货车司机及小轿车内3人进行施救(小轿车车主南某某左臂仅受轻微擦伤,已自行离开乘坐车辆,在旁边等待处理);22时10分,陕西省森工医院1辆增援的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增援;21时41分货车司机李某某被救出,由区中医医院救护车送至区中医医院后,22时17分被转送至西安高新医院救治;21时54分小轿车内3人被救出(梁某某、赵某某、赵南某某),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急救核查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确定死亡。随后由120救护车送至鄠邑区人民医院太平间。鄠邑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清理,12日凌晨1时交通恢复。

省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领导先后前往事发现场,对事故调查和处置等工作进行实地查看、指导、督促。市交警支队专门成立深度调查工作小组,全面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工作;鄠邑区政府及时成立了由事故调查、交通秩序整治、善后维稳组组成的工作小组,全力以赴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善后赔偿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田某驾驶改装后的陕AAK750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信号通过,非法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且严重超载(超载率39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李某某驾驶改装后的陕ABH280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信号通过,在发现小轿车进入路口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让时操作不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西安鄠邑“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分析报告有关内容显示:

1.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1〕0162号梁某某、0173号田某、0172号李某某血醇检验报告证明在梁某某、田某、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未检验出乙醇。

2.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警大队〔2021〕001号田某、002号李某某毒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田某、李某某毒检结果为阴性。

3.田某的(询/讯)问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经过改装的陕AAK750号重型货车超载并闯红灯信号通过路口时与前方避让陕A53N2W号小型轿车的陕ABH280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陕ABH280号重型货车向左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车顶部;李东洋的询问笔录证明其驾驶经过改装的陕ABH280号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信号通过路口时避让停车让行的陕A53N2W号小型轿车时操作不当,被后方陕AAK750号重型货车碰撞,后车辆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车顶部;南某某的询问材料证明了事故发生时陕A53N2W号小型轿车遇陕ABH280号重型货车闯红灯信号时,停车避让,后被侧翻的陕ABH280号重型货车砸压。

4.田某、李某某驾驶行为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相当,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二)间接原因

1.孙某某,非法改装车辆(本人所有的2辆非事故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资质。2021年1月11日,组织3辆非建筑垃圾处置车辆实施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渣土外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后,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对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并将企业、车辆、驾驶人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高某某,陕AAK750重型货车所有人,非法改装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资质,对陕AAK750重型货车管理不严,默许该车及驾驶人未经建筑垃圾处置车辆、驾驶员备案承运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

3.某实业公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2020年11月新购买的52辆运输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对行业部门指出问题整改不力,组织隐患车辆上路营运;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

4.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经许可实施工程渣土和弃土外运,并将外运业务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实施。

5.某建设公司作为西安航天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的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疏于对该项目出土作业的管理,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制止某实业公司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和未经备案的驾驶员运输渣土的情况。

6.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只向鄠邑区城管局草堂中队告知了渣土外运的事项,未按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人处置证》,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严格,未及时提醒督促某水利工程公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7.鄠邑区草堂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域渣土行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收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渣土外运书面告知后,称不属于自己审批业务,但既未向区城管局报告情况,也未及时履行综合执法监管职能,未督促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办理渣土外运相关手续,对该项目渣土外运工作巡查不到位。

8.鄠邑区水务局未及时发现该项目未经许可实施弃土外运、使用不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个人实施渣土运输等情况,对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

9.鄠邑区城管局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涉土施工项目巡查和督导不力,未及时发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涉土作业及未经许可外运的行为。

10.鄠邑区交警大队及其祖庵中队负责事发辖区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查处。经调查了解,近年来107省道重型货车流量增加,路面管控压力大。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经鄠邑区交警大队现场对107省道交通情况调查分析,半小时内过往渣土车辆多达2000余辆,有26家运营公司参与,道路运输通行量极大。2020年鄠邑交警大队主动完善措施并多方筹措资金,在107省道重点路口,加装红绿灯4处(富村窑村村口红绿灯于2020年10月份安装使用)。该辖区祖庵中队共有正式民警2人,协警11人,管理3个街道办、鄠邑区涝河渼陂湖水系生态修复工程管委会的1个区域道路,7个进山峪口道路,1个风景区和107省道鄠邑段9.5公里路段,管理区域面积大,执法监管力量薄弱;受12月21日至12月31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所有工地停工停产影响,2021年元旦后夜间107省道车流量骤增,祖庵中队在加强安全宣传的同时,着重开展工程车、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夜间勤务。1月1日至11日共开展夜间专项整治行动9次,查扣重型货车超载“百吨王”4例,一般货车超载38例,渣土车重点违法14例。“1·11”交通事故发生前半小时,祖庵中队执勤人员正在附近对辖区青年路的4辆渣土车进行查扣,但针对107省道交通重型货车通行量大的实际,依托超限站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措施还不完善。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11.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航天中队曾对某实业公司非法改装车辆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经调查了解,2020年11月11日,针对某实业公司10月份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违章率超过10%的问题,向某实业公司下达了《关于对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

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落实整改并停运3天;11月19日,发现该车队新购入车辆存在外观与行驶证不相符、改装位灯和侧灯的行为,当日向某实业公司下达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西公交曲字〔2020〕第〈HT037〉),要求隐患未整改完毕,禁止改装车辆上路营运;12月24日,航天中队在对某实业公司进行安全教育时现场再次核查整改情况,该企业仍有部分车辆未恢复原状,要求企业保证未完成拆除整改车辆不得出场上路。某实业公司专门对拆除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保证车辆拆除整改不到位不出场、不从事清运工作。但事发时某实业公司渣土清运仍使用了改装车辆(含事故车辆),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航天中队对某实业公司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不彻底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及时。

12.航天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疏于对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四府井村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的日常管理,未及时督促某建设公司切实履行对某实业公司的管理职能,致使某实业公司存在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实施建筑垃圾运输的问题。

13.雁塔区运管站负责陕AAK750重型货车《道路运输证》的审批发放,但发证后没有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重视对“两客一危”及企业车辆的监管,对个体车辆等,没有切实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监管的主体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4.鄠邑区政府、航天基地管委会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及建筑垃圾处置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重型货车和建筑垃圾处置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路面管控等领域专项整治、打非治违措施还不够有力,事故预防工作还不够扎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1·11”货车侧翻碾压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

1.田某,陕AAK750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改装后的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口闯红色信号灯通过,非法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且严重超载39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由西安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西安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2.李某某,陕ABH280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改装后的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口闯红色信号灯通过,在发现小轿车进入路口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让时操作不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由西安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西安市交通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孙某某,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渣土外运承揽人,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资质。2018年以来,其长期使用自有的2辆非法改装重型货车实施运输业务;2021年1月11日,违规承揽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业务,且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未经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备案的田磊行经交叉路口闯红色信号灯并超限超载运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其私改车辆并上路营运的行为,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另行处理。

4.高某某,陕AAK750重型货车所有人,非法改装车辆并上路营运,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质,对自有车辆疏于管理,致使非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田磊行经交叉路口闯红色信号灯且超限超载运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其私改车辆并上路营运的行为,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另行处理。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给予党务政务处理人员(11人)

1.建议给予鄠邑区水利局处理有关人员(3人)

(1)张某某,男,分管甘峪水库管理站(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履行分管领导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加强在建防洪工程管理工作。

由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张某某提醒谈话的处理。

(2)王某某,男,作为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未及时督促、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王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的处理。

(3)李某某,男,分管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检查不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李某某诫勉谈话的处理。

2.给予鄠邑区城管局处理有关人员(3人)

(4)严某某,男,分管安全生产、建筑垃圾管理等工作,未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检查发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未经许可实施渣土运输的行为。

分管区领导对严某某进行约谈。

(5)杨某某,男,督导区域涉土项目渣土外运执法监管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未经许可实施渣土运输的行为。

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杨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的处理。

(6)王某某,男,区域涉土项目渣土外运执法监管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未经许可实施渣土运输的行为。

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王某某提醒谈话的处理。

3.给予航天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处理人员(2人)

(7)代某某,分管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办,包抓四府井村、羊村等相关工作,负责四府井村拆迁安置项目渣土清运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雇用非法改造车辆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

航天基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代某某诫勉谈话的处理。

(8)彭某,配合代某某负责四府井村拆迁安置项目渣土清运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雇用非法改造车辆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

航天基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彭某诫勉谈话的处理。

4.给予雁塔区运管站处理人员(1人)

(9)董某某,未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组织对陕AAK750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监督检查,未切实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监管主体责任。

雁塔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董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的处理。

5.给予鄠邑区交警大队处理人员(1人)

(10)孙某某,分管秩序工作,联系祖庵中队、安监中队等,主要负责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源头管理等工作,指导分管单位开展超载超限、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联合执法等工作不及时。

分管区领导对孙某某进行约谈。

6.给予鄠邑区政府处理人员(1人)

(11)王某,男,2019年10月至脱离鄠邑区政府工作期间,分管区水务局等部门及推进渭河、涝河治理工程和汛期的防洪、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并按照全市全域治水的总体部署,主要承担鄠邑辖区25个全域治水项目的推进工作。督促指导区水务局履行工程监管职能不到位,未及时了解掌握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将渣土外运业务交个人实施且未经许可进行渣土外运的情况。

责令王某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6个)

1.某水利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格,疏于对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的管理,项目部未经许可实施渣土和弃土外运业务,并将该外运业务口头约定实际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和车辆承运。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水利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5万元罚款,并依照西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和《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将其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由鄠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项目未经许可实施渣土和弃土运输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2.某实业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行业部门指出隐患整改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改装隐患便上路营运;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闯红色信号灯通过路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2020年11月新购买的运输车辆(含事故车)进行非法改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运输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某实业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5万元罚款,并依照西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要求和《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将其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同时由西安市交通局依法对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3.范某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组织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非法改装车辆的隐患,组织隐患未整改车辆上路营运,对行业部门反复指出问题整改不力;驾驶员李某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四款及道路交通运输的相关规定。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范某某相应处罚;同时由西安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对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冯某,某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疏于对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的管理,致使公司该项目部未经许可实施渣土和弃土外运,并将渣土和弃土外运业务口头约定实际交由无资质人员和车辆承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项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冯某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由鄠邑区城管局对其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5.邓某某,男,鄠邑区华海水利工程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经理,未经许可便安排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项目部管理不正规,未及时掌握所属人员雇用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个人和车辆承运工程渣土和弃土等情况,对工程渣土和弃土外运相关规定不清楚,履行项目部安全第一

责任人职责不到位。邓某某作为某水利公司在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其作为项目主管人员的责任。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邓某某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由鄠邑区城管局对其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6.某安公司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监控人员,且对陕AAK750重型货车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多达50次违法驾驶的报警信息未按规定向管理机构报告。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西安市交通局对某安公司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调查,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四)责令单位处理有关人员(10人)

1.程某某,某水利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当日值班人员,联系未经许可的车辆、驾驶人实施渣土和弃土运输,并对事故车辆超装的问题把关不严。

某水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程某某相应处理。

2.赵某某,某水利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对程某某联系的渣土和弃土运输车辆、驾驶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把关不严,履行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某水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赵某某相应处理。

3.王某,某水利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及时发现项目将渣土和弃土外运业务口头约定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和车辆,且未经许可实施渣土和弃土外运等情况,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某水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王某相应处理。

4.宋某某,某水利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将渣土和弃土运输业务口头约定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和车辆,且未经许可实施渣土和弃土外运生产活动掌握不及时,对该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失管。

某水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宋某某相应处理。

5.陈某,某建设公司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实际对外协调管理人员,未发现某实业公司使用非法改装车辆承揽建筑垃圾处置业务的问题,对分包单位协调管理不到位。

某建设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陈某相应处理。

6.高某某,某建设公司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工作人员,协助陈某进行现场管理,未发现某实业公司使用非法改装车辆承揽建筑垃圾处置业务的问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

某建设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高某某相应处理。

7.周某,某实业公司车队三队队长,负责本队驾驶员出车前的班前教育等工作,对驾驶员李某某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不到位。

某实业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周某相应处理。

8.李某某,某实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车队驾驶员安全教育,配合辖区城管、交警等部门做好教育培训等工作,对驾驶员李某某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不到位。

某实业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相应处理。

9.刘某,某安公司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未按规定履行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某安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刘某相应处理。

10.王某某,事故发生区域交警中队负责人,主要负责对辖区企业、村镇、事业单位等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查处辖区交通违法行为等,辖区开展超载超限治理等工作措施不完善。

鄠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王某某相应处理。

(五)约谈单位(17家)

1.市安委办约谈单位(6家)

鄠邑区政府、航天基地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水务局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不到位,行业相关专项整治不深入。

市安委办对以上6家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2.航天基地管委会安委办约谈单位(5家)

航天基地城管局、航天基地管委会征地拆迁安置办、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航天中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某建设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某实业公司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等问题;某实业公司非法改装车辆,对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航天基地管委会安委办对以上5家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3.鄠邑区安委办约谈单位(4家)

鄠邑区城管局、区水务局、鄠邑区交警大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专项整治不深入;某水利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职责不到位,未经许可实施渣土和弃土外运,并将该项业务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和车辆实施。

鄠邑区安委办对以上4家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4.市交通局约谈单位(2家)

雁塔区运管站、某安公司履行监管和监控职责不到位,有关制度落实不严格。

市交通局对以上2家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六)责成书面检查单位(5家)

责成鄠邑区水务局、城管局、交警大队向鄠邑区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雁塔区运管站向市交通局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鄠邑区政府向西安市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行业监管,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建筑垃圾处置等行业法规,主动协调配合,完善各类许可手续,健全制度和台账,认真督导检查,落实管理责任。特别是鄠邑区水务局、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业务监管、施工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管理责任。要督促参建单位举一反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执行法规,依法安全推进建设项目施工。某水利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实业公司等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完善工程施工、管理台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行业法规制度,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车辆、未经许可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或雇用非法车辆和人员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等行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城管部门要强化对建设工程领域涉土项目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责任;要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人和运输人、车辆的源头管理,完善监管措施,认真审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及车辆等信息,严格遵守“七个到位”管理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城管、交通、交警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要健全联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建筑垃圾处置车辆监管过程,消除监管盲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源头治理、路面管控和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深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运输企业、个体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措施。特别是要细化个体运输车辆监管措施,提倡公司化、集团化管理模式,加大检查、管控、查处力度,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交通部门要针对雁塔运管站“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结合临潼区“10·19”事故审批监管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审批、监管措施,细化明确审批、监管责任,依法、科学、从严审批《道路运输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无盲区、无遗漏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健全社会化服务监管平台的管理制度,切实发挥运输车辆监控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并督促驾驶人员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失信行为惩戒措施、退出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查控,强化运输企业定期法规教育成效,加强对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国、省道重型货车超限超载等打击处罚力度,会同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联合治理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市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落实107省道定点、流动等联合执法的要求,落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四)夯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鄠邑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同类事故多发和107省道道路交通实际,强化事故预防措施路面管控力量和巡查、联查措施,进一步完善电子警察、卡口视频等,督促交通、交警等单位打击和从严惩处非法营运行为,夯实属地管理责任。航天基地管委会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人、运输人、驾驶人日常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源头整治和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和惩治违法改装车辆非法运输、上路营运的行为。鄠邑区政府、航天基地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审批监管、非法改装车辆各环节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采取行业部门主抓、多部门配合的方式,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和车辆、渣土车等进行全面排查治理,防范同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