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6.30”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30日上午11时许,在位于西安高新区科技八路与丈八八路交汇处南辅道的污水管道疏通施工现场,污水井内管网沼气导致发生2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通知》等规定,市政府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以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西安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6.30”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市政工程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有关单位概况

(一)项目概况

2016年12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委托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高新区2017年度市政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12月30日,确定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2017年1月13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与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管养合同,约定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东起丈八五路、西至绕城高速西段、北起西户路、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管养。

(二)有关单位概况

1.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1992年6月23日出资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陆佰壹拾玖万捌仟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耿某,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承接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维护等。

2、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辉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6日,注册资金捌仟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古建筑、钢结构、地基与基础、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公路、桥梁、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维修、养护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月18日);2014年12月24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4日)。

2017年1月,禹辉公司任命郑某(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为高新区2017年度市政养护项目部经理;同时任命王某(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为该公司西安市高新区2017年度市政养护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一切事务。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工作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6月30日上午10时50分,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丈八八路与科技八路路南管网井向外溢水。10时54分,市政配套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电话通知负责该处市政维护的禹辉公司带班工长权某带人前往现场查看并报告情况。随后权某即带领工人张某、郝某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编号WN20的污水井口溢水,作业人员打开了位于编号WN20井盖下游编号为WN21、WN22的井盖,发现污水未能流向下游,权某让张某带洋镐下到WN21污水井清理堵塞。张某在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具、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WN21污水井内用洋镐对堵塞物进行了清理,见管道内已有水流涌动,就上至地面。11时09分,权某给王某电话回复称堵塞已经疏通,并将现场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之后权某和张某再次查看WN20污水井,发现积水还是很多,下游水流仍不顺畅。随即张某再次下到WN21污水井用洋镐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被井内冒出的沼气熏倒,背靠井壁不能活动。权某发现张某在井下晕倒后,呼喊在车上休息的郝某前来施救,同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王某及项目工作人员杨某、齐某来现场营救。随后权某拉着郝某协助其下井去救张某。郝某即在未采取任何防护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下到WN21污水井内去扶张某,也同样被沼气熏倒,背靠井壁,意识不清。王某和杨某先后赶到现场后,杨某也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仅在身上绑上绳子的情况下,下井去救张某和郝某,处于现场的王军旺和权某并未阻止。杨某下井后随即被沼气熏倒,王某和权某见状将杨某拉上来后,此时杨某已意识不清。约11时26分,接到事故信息的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市政管理部部长庞某、禹辉公司项目工作人员齐某等人携带救援设备赶到现场,用通风机对井内进行通风,给杨某进行输氧,同时进行心肺复苏。约11时56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将伤者杨某送往521医院,随后119消防人员救出了晕倒在井内的张某和郝某。12时16分许,经120急救人员对郝某进行现场诊测后宣布死亡。12时35分许,120急救人员对张某进行现场诊测后宣布死亡。

(二) 伤亡人员情况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张某,男,45岁,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生前系禹辉公司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部工人;

郝某,男,25岁,陕西省延长县交口镇人,生前系禹辉公司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部工人。

杨某,男,26岁,甘肃省会宁县老君坡乡人,系禹辉公司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部工人。目前已恢复意识,伤情稳定,情况良好,现在西京医院作后续恢复治疗。

经调查测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技术专家组现场勘查,2006年8月设计图{注:西安市城市交通项目(三环路系统)西户路立交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工程编号:2006131}表明:WN21井为科技八路南辅道距道路中线23.5m处的一条污水管道上,该管道为d400 mm的钢筋砼(Ⅰ)级,水流由东向西排入丈八八路(原经二十二路)d2000mm污水管道。WN21井采用Ф1000mm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检查井框、盖采用Ф700mm铁混组合检查井框、盖DGJ-B70型,检查井爬梯防护网安装齐全,井深实测3.4m,井段上下游长度为37 m。

据参与事故现场井下救援的消防人员描述,事故现场井下人员未佩戴防毒面具、安全绳、安全带及其他防护装备。

四、有关调查情况说明

(一)项目招投标情况

西安市高新区2017年度市政养护项目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委托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12月5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三标段共有8家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三家因“近三年相关业绩少于三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其余五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综合审阅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养护方案、人员情况、业绩情况,最终形成评标意见,确定三标段中标单位为禹辉公司。

经调查确认,禹辉公司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延川县文化广场项目”和“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区主干道路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两项业绩均系伪造。

(二)项目日常管理情况

禹辉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定在西安市高新区2017年度市政养护项目任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分别为:项目经理郑某(2015年5月27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赵某(2015年12月18日取得由汉中市非公经济中小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师资格),项目专职安全员刘某(2015年5月4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经核查,以上三人均长期不在该项目履行工作职责。该项目日常工作均由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王某全权负责管理,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三)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为及时施救被困人员,事故发生后,涉事井口长时间开敞,实施强制通风,堵塞段管道内沼气浓度已大幅降低,无法再现事发时状态,故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检验已无实际意义。长期沉积在污水管道中的垃圾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有硫化氢、一氧化碳、氰化氢、溶剂汽油、一氧化氮、甲烷、苯等,接触人员有中毒、窒息风险。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禹辉公司工人张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井下自然通风时间不足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井内气体检测,对井内受限空间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未给予高度重视,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1],不慎中毒窒息,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禹辉公司工人郝某、杨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按规定进行井内气体检测,对井内受限空间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未给予高度重视,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盲目下井施救[2],不慎中毒窒息,导致事态扩大,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禹辉公司带班工长权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井内受限空间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未给予高度重视,在未履行审批手续、井下自然通风时间不足、未按规定进行井内气体检测和下井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指挥违章作业,在险情发生后也未能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组织施救,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禹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禹辉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不力,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3],安全生产职责不清[4],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班前安全活动存在明显缺陷,未开展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6],未制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毒面具,未履行井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7];提供虚假招投标业绩,骗取招投标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长期不在岗,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8];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井下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高新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全面、不彻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未组织开展受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对禹辉公司监管不力,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未进行施工现场确认并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现场人员违反规定违章施工作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9]。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井下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盲目施救,相关管理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禹辉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禹辉公司工人张某、郝某、杨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现场危险因素,未按规定进行井内气体检测,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未给予高度重视,违章作业,盲目施救,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上述人员已在事故中分别死亡、负重伤,故不予追究。

2.禹辉公司带班工长权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现场危险因素,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进行井内气体检测,对井下自然通风时间不足、井下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未给予高度重视,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援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权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0]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认定,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3.禹辉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切实督促制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毒面具;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井下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井下自然通风时间不足、未经气体检测下井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切实履行现场负责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王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1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认定,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禹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毒面具,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组织实施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2],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履行井下作业审批手续、未建立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井下自然通风时间不足、未经气体检测下井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王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认定,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5.禹辉公司项目经理郑某,自项目施工以来长期不在岗,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13]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禹辉公司技术负责人赵某,自项目施工以来长期不在岗,从未履行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汉中市非公经济中小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市政公用工程师资格。

7.禹辉公司安全员刘某,自项目施工以来长期不在岗,从未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对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市政管理部业务主管王某,作为雨污水管道疏通工作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未能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对禹辉公司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等问题;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未进行施工现场确认并督促制定施工方案;对井内沉积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及时纠正或制止禹辉公司违反规定盲目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2.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市政管理部部长庞某,作为市政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未能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未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禹辉公司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等问题,应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

3.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副主任袁某,作为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分管市政管理部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分管工作督促监管不力;对禹辉公司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等问题,应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严肃处理。

4.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主任耿某,作为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本部门人员履职尽责,本部门管理领域连续发生“6.21”和“6.30”两起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严肃处理。

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上述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函告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西安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4] 并依照西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建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15]

责成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现禹辉公司以虚报业绩参与招投标的问题,建议高新区管委会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整改建议和措施

(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应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培训教育,广泛开展宣传,筑牢应急管理屏障,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以及高新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摸排监管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尤其是要针对此次事故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等问题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消除此类隐患。此外,应针对监管行业特点,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同时是要加强宣传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三)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夯实企业内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加大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定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重点施工环节审批制度,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建议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此事故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警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举一反三,认真履行行业、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3.0.3维护作业单位应配备与维护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

5.1.2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5井下作业时,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和井下作业专用工具,并培训作业人员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5.1.8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

5.1.10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

5.2.2井下作业前,应开启作业井盖和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且通风时间不应小于30min。

6.0.1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

6.0.5安全带应采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

[2]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7.0.4当需下井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专人监护下进行下井抢救,必须佩戴好便携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并系好安全绳,严禁盲目施救。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7.0.1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演练。

[7]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3.0.4 维护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履行签认手续;5.1.6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 《西安市高新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巡查第三款投诉问题:接到电话或网络投诉后,主管或巡查班长通知中标单位查看现场,了解情况,汇报部门主管,由主管现场确认后制定施工方案,方可进行养护施工。

[10]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4]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30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