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9•7”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7日,浐灞生态区保利·心语花园项目一期二标段一名重型普通货车(带吊装设备)司机在进行吊装作业时被倾覆的货车压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通知》等规定,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城建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聘请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陕西新天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利心语花园项目一期二标段位于西安市浐灞新区,东至赵围东路,南至浐灞二路,西临北郊路,北侧为后期规划的浐灞三路(现为村庄)。占地面积约15万㎡,该工程包含1栋高层住宅(6#)、2栋独立商业(7#、9#)、1栋幼儿园(11#)和5栋花园洋房(30#-34#),总建筑面积约9.7万㎡。平面总体布置图见图一。

图一:平面布置及砂浆罐移动路线

保利心语花园一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经合法评标,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16年10月19日,取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6年10月19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建筑材料预拌砂浆的供应事宜与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订立《材料(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约定由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预拌砂浆并负责相关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 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特公司)住所为西安市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泾吴村工业园88号,成立于2011年11月25日,营业期限为长期。2017年2月15日取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等级证》,信用等级为AAAA,有效期至2018年2月15日。

2.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住所为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为长期。2013年12月26日取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2015年4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

2017年5月17日,中建三局任命李某某为保利·心语花园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经理。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9月7日10时许,奥利特公司业务副总经理陈某安排公司安全员刘某某前往保利心语花园项目一期二标段移装砂浆罐。随后刘某某联系货车司机候某某约定当日下午前往现场进行移装。

16时30分许,刘某某来到施工现场,确认将30#楼东南侧的两个砂浆罐移至6#楼东南侧(路线图见图一)。随后,候某某驾驶自带吊装设备的重型普通货车到达施工现场,中建三局材料员谭建锋对候某某、刘某某进行技术交底。

16时40分许,刘某某开始配合候某某逐个移装砂浆罐,候某某操作重型普通货车的吊装设备、刘某某配合把30#楼的第一个砂浆储罐吊至货车车厢内,移至6#楼施工电梯东侧,再用货车自带吊装设备吊勾住砂浆储罐体中间的挂钩,将储罐从车上移至地面,然后吊住储罐顶部的挂钩,把储罐竖立起来放到提前打好的水泥地基上,完成第一个砂浆罐移装。17时30分许,第二个砂浆罐装车完毕,刘某某在30#楼南侧收拾工具时候某某自行驾驶货车前往6#楼卸罐。候某某将货车停放到6#楼东南侧后,在未按照规范要求将货车液压支腿打开并支撑好、刘某某尚未到卸罐位置的情况下,独自在货车西侧操纵台(货车车头与车厢中间)处进行卸罐作业。当砂浆罐被吊起偏离至车辆重心西侧时,直接受压的轮胎不足以支撑车辆平衡,致使货车向西侧倾覆,将来不及离开货车西侧操作台处的候某某压在车下,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建三局项目保利心语花园项目部相关人员立即联系吊车进行救援。约40分钟后,救援吊车到达事故现场将倾覆的货车吊起,被压在车底下的候某某被现场施工人员抬出,送往凤城医院。2017年9月7日22时许,候某某医经治无效死亡。

救援结束后,中建三局项目保利心语花园项目部工作人员将事故车辆开至附近停车场,截至事故调查期间,该车辆再未挪动。

2017年9月8日,奥利特公司与候某某亲属签订《补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8万元整。

(三)死亡人员及其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候某某,男,于2005年初次申领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

经质检部门确认,在事故中倾覆的重型普通货车为随车起重机,该设备不在《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设备操作人员也无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奥力特公司、中建三局保利心语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能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并如实记录救援过程,但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017年9月9日上午7时许,中建三局保利心语花园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负责人将事故情况报告浐灞生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接报后,浐灞生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会同浐灞生态区安监局,立即安排专人前往保利心语花园项目,经现场核查确认后将事故情况传真报送市安监局。

三、现场勘查分析及其有关调查情况的说明

事故调查组相关专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情况如下:此次吊卸事故发生处的5#楼与6#楼之间为混凝土硬化道路,长12.6米,宽6.5米。砂浆罐高7米,直径和底座边长均为2.5米,质量约2500千克;罐体有4个支腿及4个斜撑,斜撑间距各为2.25米。

在事故中倾覆的重型普通货车侧翻时车头朝北,车尾朝南,车体位于水泥砂浆罐基座处。车主何某某(系死者候某某之妻),车辆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整备质量为7495千克,核定载质量为8300千克;外廓尺寸9.00(长)x2.49(宽)x3.50(高)米;检验有效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28日,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

该重型普通货车车厢长6.3米,宽2.5米,高0.6米;吊车吊臂长5.05米,宽0.2米;吊臂旋转部分高度1.5米,宽0.34米;液压千斤顶高度为0.96米,周长0.55米;吊钩自锁装置及钢丝绳完好,随车吊车头左前方局部变形,并经现场测试,随车吊重型普通货车液压支腿收缩和吊臂旋转等工作正常。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货车司机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1]规定,未在吊装前将货车液压支腿伸开并支垫牢固,吊装时直接受压的货车轮胎不足以支撑车辆平衡,导致车辆失稳倾覆,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奥利特公司未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候某某的盲目作业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9·7”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盲目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候某某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货车司机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未在吊装前将货车液压支腿伸开并支垫牢固,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对奥利特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奥利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2]第二项、第五项,未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纠正候某某的盲目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3],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

建议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迟报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奥利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4]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

建议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5]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中建三局保利心语花园一期二标段项目经理李某某,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

建议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督促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精神要求,以严执法、重管理为抓手,在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铁面铁腕整治各类安全顽疾,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中建三局保利心语花园一期二标段项目部要积极主动承担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前提下,指导分包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奥力特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制度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1]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应支垫牢固……

[2]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