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图解之二 | 《安法》修改实现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

《安法》修改实现合乎

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

■ 张兴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法》)此次修改,是进入新发展阶段的第一次修改,也是2002年制定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距离第二次修改仅过了6年零10个月,且是较大范围的修改,显示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显示出全国人民对依法治安的强烈愿望,显示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安全生产法治保证的重要性。

此次《安法》修改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吸收人类安全风险管理优秀成果,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法的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所谓“实现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就是《安法》修改过程贯彻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的要求,修改后的《安法》内容实现了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安全生产工作要合乎安全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预报、消减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测评报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减少控制、处置救灾、事后恢复(以下简称事故“防减救恢”)的规律性,与合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征程提供安全生产法治保证的目的性相统一。此次修改《安法》,无论是修改原则、过程,还是修改的内容,都贯彻这样的相统一原则。我们学习、宣传、贯彻也需要正确把握这样的相统一原则。

《安法》修改过程贯彻了

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

上世纪末,启动《安法》的制定工作,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人将制定《安法》的历程比喻为十年铸剑。而后,于2009年第一次修改,但是这次修改内容不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改的决定,这次修改是比较大的一次修改。从2002年制定,到2014年修改,经历了12年时间,有人将这一修改的历程,比喻为十年磨剑,使《安法》这把剑变得更锋利了。

从2014年到2021年,历时6年多时间,再次对《安法》进行较大范围的修改。如果打个比方的话,将这次6年多的修改历程比喻为练剑,通过6年多练剑,《安法》这把利剑,在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手中,基本做到了得心应手,达到有效震慑、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目的。

此次《安法》修改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科学立法的法治思想。在进入新发展阶段,修改《安法》就是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规律和特点、贯彻新发展理念,遵从新发展阶段安全风险“测评报消”和事故“防减救恢”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防联控、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科学、系统地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形成全社会知法、懂法、敬法、畏法、尊法、守法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和氛围,增强和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安全生产法治保证。

《安法》修改内容实现了

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共42条,2021年修改后的《安法》,较2014年修改后的《安法》相比,虽然法的框架结构、章节没有改变,但是由114条增加到119条,新增5条,修改55条,由186款增加到208款,新增22款,修改64款,是一次调整内容比较多的修改。综合分析、科学评估修改内容,可以说每个方面修改都是为了实现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

《决定》关于《安法》的修改内容,第一、二、三、四、七条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第四、五、六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第八、九、十七条规定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其数据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完善重大风险管控制度,第十三条建立从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监护制度,第十四条加强高危行业领域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八条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实施服务公开制度,第十九条完善举报制度,第二十条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第二十一条明确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完善应急协调指挥和基层政府预案体系,第二十四条完善应急处置要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条加大处罚力度等,就是为了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构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保证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和氛围。

学习宣贯《安法》应把握好

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

《安法》对国家、政府、党政机关、公检法、工会、学校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机制、原则、方针、制度、要求、职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各类组织机构和每个人都可以在《安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安全生产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安全风险“测评报消”和事故“防减救恢”等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及其处罚形式、处罚标准。《安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安全生产法治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学习宣贯《安法》应把握以下重点内容和要求:

一是《安法》是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相统一的一部法律,学习贯彻落实《安法》的目的是依法构建科学、系统、适应国情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是《安法》针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作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安法》要把握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当前就是依法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三是《安法》较好地贯彻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权责辩证统一,学习贯彻落实《安法》增强依法履职的使命感,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以及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目标的急迫感,充分发挥《安法》的行为预判、行动指引、结果预知和震慑作用。

四是《安法》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综合性、主(基)干法,对建制度、顺机制、保执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安法》要尽快依法制修订配套的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构建知法、懂法、敬法、畏法、尊法、守法的法治环境和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降低全社会安全风险、有效管控全社会事故隐患,增强和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通过学习贯彻《安法》,落实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解决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资源保障问题,理顺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效能,为“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