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发〔2021〕56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现将《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应急管理系统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应急系统(含西咸新区)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执法、事故灾难等统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业务内的统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分别依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执行,事故灾难统计工作依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陕西省事故灾难自然灾害人身意外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执行。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统计任务需要,确定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具体负责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为我市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各项统计活动;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的有关统计数据要及时提供给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通过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相应的统计系统或者书面报送方式按时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国家及地方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市应急管理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相关统计数据的填报,并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全市应急管理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对外发布和使用,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交流、学习和培训;

(六)负责与其他单位统计部门的协调、沟通、联络工作;

(七)按规定要求做好上级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任务。

第七条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各项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市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统计制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

(三)收集、汇总和管理本辖区相关统计数据,开展数据审核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在应急管理各类统计系统中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预测工作;

(五)负责与本辖区其他单位统计部门的协调、沟通、联络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任务。

第八条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自觉贯彻国家、地方及应急管理系统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依法调查、搜集和整理各类统计资料;

(三)严格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查搜集、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四)积极参加各类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整体业务水平和工作水平;

(五)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应急管理统计数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统计任务。

第三章 统计数据审核

第九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机制,并将数据审核作为数据报送前的必经程序。

第十条数据审核的方法:

内部联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产生的统计数据,要利用历史资料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外部会商:数据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以会商的方式共同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统计口径、统计数据进行调整或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时,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报本单位承担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的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电子文档等。

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执行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和《陕西省事故灾难自然灾害人身意外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暂行)》要求,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专项调查和临时性调查数据,按照实际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外提供、发布或使用统计数据时,应当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利用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时,应以相应的统计系统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统计系统未记录的其他数据,以数据采集部门的正式报出数据为准。

第五章统计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承担统计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省级和市级关于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七条对统计工作制度规定落实不严,存在迟报、漏报统计数据的单位,经提醒之后仍未改正,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超出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的,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其下发提示函,并对超时上报的单位定期进行通报。

存在谎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机关依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统计内容存在属地划分争议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统计单位予以统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