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函〔2020〕28号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478号提案的答复函

张涛秘书长: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西安市居民小区私人汽车充电桩安装行为的建议的提案》(第478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开篇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五、做好组织实施”项明确:(二十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二十五)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第三条 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以下简称:改革意见)第三(五)明确指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市应急管理局不是居民小区私人汽车充电桩安装和使用的行业监管部门。对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等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我局对居民小区私人汽车充电桩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下一步我局计划一是向市发改委去函,建议其修改完善《关于规范电动车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增加电动车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方面措施,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电动汽车智能充电装置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二是积极沟通联系有关部门,督促其细化各层级责任,层层督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小区私人汽车充电桩违规安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督促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动态消防宣传栏、专题图片展、流动宣传车以及建立社区消防文化等宣传行为普及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人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树立安全意识。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