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函〔2020〕52号对市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70号建议的复函

王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使用高楼逃生装置的建议》(第0270号)收悉,市应急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推进,高层建筑的体量也越来越大,一些超高层建筑已成为部分城市的地标性建筑,但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人员快速疏散和逃生,也客观的摆在世人面前,因此,配备高楼逃生装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国内外行业领域专家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推广高楼逃生装置涉及多个行业部门职责

高楼逃生装置的推广应用主要是在新建高层建筑的前期设计或已有高楼的后期改造环节,属于高楼建筑的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相关法规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明确规定由住建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已建成的高楼建筑或居民小区大多交由物业单位进行代管,其行业主管也是住建部门。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国家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住建部门承担,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二、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高楼逃生装置推广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从职责出发,建议、督促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人大及省级相关部门尽快修改相关条例规范,及时补充增加相关条款,将此建议相关内容纳入今后的建筑设计中,并与房屋建筑、人防、消防设计施工图统一审查,并要求配备救援逃生装置,同时加强对救援装置使用方法的培训,做到高层楼房住户能熟练使用救援逃生装置,提高住户人员生存自救能力,减少灾害发生时对人员的伤亡率。

附件:西安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