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函〔2020〕 19号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答复函

杨柳常委: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推进西安北客站高铁、地铁双向安检互认“一次性安检”的提案》(第14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中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从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2.按照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办字〔2019〕72号)第三条第(三)项:“指导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和管理,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负责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机构改革后,市交通局作为我市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融合各种交通方式的综合协调作用。

3.按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指导监督,制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指导运营单位制定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安检互认”涉及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等问题。

综上,应急管理局无权对“安检互信”进行授权,建议“安检互认”工作应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公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

特此函告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