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剑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油站租赁业务的提案》(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6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出租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不进行变更登记,由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出租人的相关证照”的建议,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相符。为此,承租人需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感谢您对我市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和政务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与企业携手依法共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徐廷珂 电话:1818927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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