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函〔2023〕34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类 签发人:姚涌

刘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安全生产专家行为的建议》(第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专家管理工作提供了努力方向,我局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认真学习采纳,切实提升我市应急能力和体系建设。

一、专家库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制度(试行)的通知》(市应急发〔2020〕8号),2020年8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聘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市应急发〔2020〕88号),专家人数共134人,分三个类别建立了应急管理专家库,其中自然灾害类35人、安全生产类87人、应急管理类12人。

为满足政府机构改革后全灾种、大应急任务专业技术需求,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救援中的技术支撑作用,2022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函〔2022〕90号),2022年12月21日,西安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聘请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市应急办函〔2022〕24号),专家人数共271人,分五个类别建立了应急管理专家库,其中自然灾害类46人、事故灾难类172人、卫生健康类9人、社会安全类10人、应急综合类34人。

二、专家库运行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专家管理、服务专家建言献策、促进交流沟通和综合能力提升,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安全发展中的人才支撑作用,我们定期组织对专家进行政策法规宣讲和业务培训,2023年3月22日至3月23日举办了年度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交流研讨会。

《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开展工作的范围,仅限于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替代和承担其他无关责任。

其中,第二十条 工作纪律:

(一)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保守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引用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论证方案等内容;

(三)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各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无特殊理由,接到紧急通知后拒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严重违反本办法对专家的有关要求;

(二)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提供不客观或错误的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应急办指派任务或受邀而不参加相关活动累计2次的,被选用单位评价为不称职累计2次的,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累计3次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

第二十三条 被解聘专家名单应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告,由管理组负责专家资格注销手续办理工作。

2021年2月10日,对不遵守专家管理办法,无故不参加活动,未履职尽责的10名专家,注销了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资格,同时要求其他应急管理专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积极履行应急管理专家相关义务。

三、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切实解决多层次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合理划分市、区县、镇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权,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职尽责,确保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有效避免多层级执法与执法缺位。二是不断提高专家服务水平,切实帮助企业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安全、从措施上能真正消除隐患、从管理上能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帮助企业真正解决深层次问题,多从隐患排查机制上发现企业的不足,指导企业建立自主隐患排查的方法。三是坚持“分类执法、无事不扰”原则,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守法状况,将执法范围内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加强培训宣传,推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做到人人懂安全,个个会应急。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董为民8651708213891838872)